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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第二节证券发行         ★★★
证券发行-经济法第四章证券法第二节证券发行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6:32:3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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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最新方式)  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类 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 代销发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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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教材
经济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1、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法变更为15%)。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地违法行为。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新股的条件。新股发行除应当具备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特殊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司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同,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及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是指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前必须依法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筹集文件的活动。发行人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筹资目的;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票缴纳的方式;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公司最近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1年的盈利预测文件;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公司近3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以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另外,招股说明书的封面还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发行中介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

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2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3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司法部、证监会制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按照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3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3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3)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4)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金或者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证券资产评估机构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2)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3)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4)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 



四、发行方式 

(一)传统方式

我国股票发行有“上网定价”、“金额预缴款”和“储蓄挂钩”三种方式。其中“上网定价”是指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得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惟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申购股票,申购额超过发行额的以摇号抽签而定。“金额预缴款”包括全额预交、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以及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方式。“储蓄挂钩”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和发行股票数量和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票数量的多少决定中签率,再通过摇号抽签决定中签者。 

(二)最新方式

发行总额在人民币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在2000年1月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发行人可直接在二级市场向拥有市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配售新股。随着电子交易技术的进步,证券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界限正在逐步靠拢合并。 

五、证券承销

(一)承销业务的种类 

1、证券代销,又称代理发行,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 

(二)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1、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上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2、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的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过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三)证券的销售期限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006司法考试笔记
经济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法》是阶段性的立法,立法的重心不在发行上,关于证券的发行应重点复习以下问题:
我国股票的发行采用核准制度,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度。应注意到核准与审批的机关不同,股票发行的核准机关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债券发行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机构外的专家组成,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证券法》第11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对于第11条在表述上的措词应加以注意。
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说,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至于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公司法》规定的,在历年考试中都是重点,应当灵活掌握。因为命题通常是应用性的,数字一般不直接考。如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债券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命题时一般把公司的总资产额、总负债额、已发行的债券规模给出,让选择现在公司可以申请发行的额度,这种题实际上考的就是发行条件。
《证券法》十分注重信息的公开,证券发行时应通过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进行信息公开,增资发行股票还应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的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不得发行新股。对于这个问题应稍加注意,起码应当知道改变招股说明书的用途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这在证券发行中是较为重要的,应掌握以下几点:
1.股票、公司债券不允许直接发行,要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一种是包销。代销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证券公司只赚取佣金;包销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承销的证券公司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
2.证券的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具体的期限是由承销协议确定的。承销期限届满证券的发售必须停止,再发售属于违法行为。复习时起码应当知道承销有期限的限制,这种问题往往是给出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行为,让选择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就是违法的。这里有两点应注意到:一是法律采用“超过”这个概念,这意味着5000万元本数不包括在内,若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恰好为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仍然是合法的;二是这里的5000万元是指的票面总值,而不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股票溢价发行的较多,当考到这个问题时应特别注意一下是票面总值还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若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超过5000万元,票面总值未超过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其行为并不违法。
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负有对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的义务(《证券法》第24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债券的发行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可以低于面额折价发行,也可以超面额溢价发行。股票发行,筹集的是公司的资本金,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度,这就决定了股票不得折价发行。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证监会核准。这里应加以注意的是: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不是发行人确定的,也不是承销的证券公司确定的,二是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协商确定后报证监会核准(《证券法》第28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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