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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法--经济法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三节 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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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6: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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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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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三节 审计法 |
|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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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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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三节 审计法 |
一、审计和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审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我国,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即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的进行,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制度。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审计法是指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上简称审计法),广义的审计法则还包括一系列关于审计工作规定的法律、法规,如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我国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所谓审计法的调整范围,也称审计法的适用范围,它是指审计机关对哪些项目有权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可见,我国审计监督的范围从总体上说有两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社会公共基金、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等。
三、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的设置及领导体制: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五、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6.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除上述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审计机关的权限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制度的行为,维护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审计机关以下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可以建议有关的国有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5)建议纠正权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通报和公布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被审计单位有上述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返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9.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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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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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三节 审计法 |
[内容指导]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法》中的要点内容有以下几个: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很特殊,这个问题在整个《审计法》中是最为重要的,需要特别注意。 依据法律,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向国务院总理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种领导体制与一般的政府机关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的职责笼统地讲就是审计监督,即对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监督的范围是:①各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②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③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④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⑤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⑥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⑦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通过审计监督的范围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并不是对所有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的职责中有两点应予特别注意:一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应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这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的提出不同于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报告的提出,前者不是向地方行政长官提出而是向政府提出。二是定期审计的范围是与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政府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务院和本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这里定期审计的对象全部为国有企业,这一点应记住。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注意这里“违反国家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在内)的行为进行制止。对于正在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审计机关无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放弃执行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内部审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但审计机关无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 这个问题稍加注意就行。审计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步,通过审查、查阅、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有关资料;第三步,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四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考点提示] 《审计法》在历年的考试中从来没有考过,在司法实践中用处也不是太大,掌握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审计的基本职责及定期审计的范围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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