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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概述--经济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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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6: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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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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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
|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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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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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包括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和休息休假时间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职业培训法、劳动纪律法、社会保险和福利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督检查法等内容。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
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主要有: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
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有:
(1)招工权,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招用职工的权利;
(2)用人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劳动者的权利;
(3)奖惩权,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决定对职工奖惩的权利;
(4)分配权,是用人单位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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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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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
《劳动法》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在职人员制定的一部法律,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里有两点需要加以注意:一是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二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讲的“工人”),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此外,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关于促进就业应稍加注意劳动就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双向选择的原则、竞争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的原则、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限制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限制未成年人就业不等于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是法律不鼓励却允许的,但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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