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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第四节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
经济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第四节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7:01:58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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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第四节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2006司法考试教材
经济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第四节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解决。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作了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5天。

二、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一)环境行政调解处理

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 

(二)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从事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实行原告举证无异于剥夺受害者的胜诉权。 

3.因果关系推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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