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刑法专题 >> 渎职罪 >> 正文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8:29:40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2006司法考试大纲
刑法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有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006司法考试教材
刑法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务,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

(1)导致1人以上死亡; 

(2)导致2人以上重伤或轻伤5人以上;

(3)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4)人身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使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因此,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玩忽职守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的失后果,即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0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并且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上述后果的发生有着因果联系。 

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一)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的对象应当包括上述三种秘密,而不应仅指绝密而言。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接触国家秘密的可能,因而存在着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因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也按本罪处理。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概念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也以本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一)概念 

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20亩以上,且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60%,或者使用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万元以上的。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6条)

(一)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经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3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其次,因严重不负责与被诈骗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再次,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三)认定

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如上所述,而后者侵害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及其经济利益。

七、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概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务员、学生的招收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2006司法考试笔记
刑法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为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而玩忽职守,通常是不作为的,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滥用职权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
(二)与其他特殊渎职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名实际可以理解为渎职犯罪的一般性罪名。因为渎职犯罪无非就是这两种情况,一是滥用职权;一是玩忽职守。但是渎职犯罪却有数十种,因此难免有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为了避免把特殊的渎职犯罪定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需要适当熟悉有关特殊渎职犯罪的罪名。
(三)与滥用职权罪易混淆的特殊的渎职犯罪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与玩忽职守罪易混淆的特殊的渎职犯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五)有关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罪也具有一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特点,需要注意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当然上述犯罪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在主体上有较大的差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上述有关犯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一)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也可以按本罪处罚
因此这个条款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二)与其他涉密犯罪的区别
其他涉密犯罪有:非法获取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与其他涉密犯罪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依法经手、管理或者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因违反保密规定而泄露国家秘密。而其他的涉密犯罪的主体,是无权知悉、持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知悉、持有国家秘密上使用了非法的手段。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人员、组织的,应该构成什么罪?应该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与军职罪中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区别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区别。要点是主体不同。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推荐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