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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8:35:42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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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大纲
刑法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006司法考试教材
刑法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一)概 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概 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特定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必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所谓“资助”,主要指提供物资帮助;所谓“特定犯罪”就是限于刑法第107条规定的6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4、主观方面是只能是故意。
2006司法考试笔记
刑法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内容指导」
本章历来不是考试重点。较常见的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间谍罪;此外,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背叛国家罪的主体须知道。
1.对叛逃罪就要注意与军人叛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是军人。2.与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目的、主体身份不同。犯叛逃罪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间谍罪还是要注意一点的。间谍罪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间谍行为有两种: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这个罪为什么提醒大家注意呢?就是因为它是涉及国家机密的犯罪。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除了这个罪,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手段也包含窃取、刺探、收买。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实施犯罪行为。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还有:间谍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的,因对象不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窃取、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售、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  (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对象,包括:  (1)秘密;  (2)情报。其他涉密犯罪对象不含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2.本罪与其他涉密犯罪发生法条竞合的,优先本条。
3.主观认识: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4.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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