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
|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9:07:00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
2006司法考试大纲 |
|
刑法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
|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敲诈勒索罪 |
|
2006司法考试教材 |
|
刑法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
一、抢劫罪(第263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三)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实施以后,在其他时间、地点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当场”;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企图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二、抢夺罪(第267条)
(一)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公开把财物夺走,被害人当场便立即发现。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是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管凶器是否使用,都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动产。如生活用品、建设工地的原材料、车辆及车站、码头堆放的货物等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首分子聚集多人哄抢财物或积极参加哄抢活动,在其中起骨干作用。哄抢过程中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轻微使用暴力,而且不针对人身,这是该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该罪所谓的“聚众”,必须是聚集多人,而非少数几人,否则,即是一般共同犯罪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2、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四、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一)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身权、经营权、隐私权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当面提出,也可以是由第三者转述;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用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三)认定
敲诈勒索罪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地暴力。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要求取得的内容看,前者主要是财物,也可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等),后者只能是财物,且只能是动产。 |
|
2006司法考试笔记 |
|
刑法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
如果说犯罪基本分两种类型: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那么,抢劫罪则是集这两种犯罪类型的特点于一身,即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是两种犯罪类型的“交叉点”。同时,在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携带凶器抢夺,还可能发生以抢劫论即转化为抢劫的情况。所以,在抢劫罪这个交叉点上,既存在与侵犯人身罪的界限问题,也存在与侵犯财产罪的区别问题,最为复杂,可以说,是把握基本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把抢劫罪及其相关犯罪的界限理清了,可以起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基于以上原因,加上需要与抢劫罪划清界限的犯罪多是常见罪,实践意义重大,成为历年司法考试不可能不考的重点。 一、抢劫罪(第263条) 关于抢劫罪主要注意以下这么几个问题: (一)抢劫的其他手段 主要指麻醉的手段,例如,行为人在火车上,送一杯秘密注人了麻醉剂的可乐给他人喝,致人昏睡,乘机将他人行李财物洗劫一空,这是抢劫罪。还有在旅馆住宿的时候,假装好心,给他人泡杯茶,里边放上了“蒙汗药”,致人昏睡不醒,乘机掠走财物,这也是抢劫。再就是强行灌醉酒的,也属于抢劫的其他手段。但是,这种手段不是那么太可靠。至少要求灌醉酒的强制性比较大。一般地劝劝酒,被害人自己喝醉了,趁他喝醉的时候把东西拿走了,这样简单地认为是抢劫恐怕不够稳妥。这灌醉酒的强制手段应该达到难以抗拒的程度。当然有的地方劝酒也很厉害,几个大汉硬逼着喝,情况大概可以算抢劫。如果是被害人自己喝酒致醉,他人乘机取走其财物的,不应该认为是抢劫。符合秘密窃取特征的是盗窃,如果是公然夺取的,是抢夺。自然了,如果使用暴力的话,也可以构成抢劫,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处罚*** 普通抢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的抢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有下列八种情形: 1.入户抢劫的。这个入户抢劫,指的是入供人起居的场所抢劫,也就是民宅。因此,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商店等,这一些地方不是供人生活起居的场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有司法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人员、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指3次以上;“抢劫数额巨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是抢劫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指的是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抢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在事先以暴力杀害被害人然后抢取财物的,如果这个暴力本身就是为了抢取财物服务的,通常也认为是结果加重犯。例如,新疆发生的一案件,2人事先预谋杀人越货,搭乘他人货车,趁驾驶员下车换轮胎时,将他打死,然后把这一车货开走卖掉了。情况是先打死人后劫货,法院判的是抢劫罪。但是要强调,这个暴力是为了抢取财物,并且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之下取得财物,也是抢劫一罪。但是,如果在抢劫既遂后,为了杀人灭口或者是泄愤报复起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这个应该数罪并罚。比如说,一搜被害人身上没有预想的那么多钱财,一怒之下,对被害人扎一刀,致重伤或者死亡,显而易见,这就不是为抢劫服务的暴力,而是基于伤害或杀人的故意独立实施的伤害、杀人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能认为是结果加重犯。至于抢劫以后怕被害人告发,杀人灭口的,更应该定数罪。为了其他目的杀人的,在杀人后见被害人身上有财物,临时起意拿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是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要注意,这里指的是持真枪,如果持的是假枪,当然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是不属于加重的抢劫,它只是属于普通的抢劫。换句话说,不能仅仅根据他持假枪这一点,适用这个情节。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事后抢劫***,也有称转化的抢劫罪、准抢劫 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事后抢劫须具备3个要件: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求盗窃、抢夺、诈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要不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转化。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如果数额不够较大,但是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抢劫论处。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一般要数额较大,达到犯罪的程度。如果数额不够较大,但是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抢劫论。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个当场通常指的是作案现场,但是,也包括由这个作案现场延伸的一段距离,特别是跟踪追击的场合。例如,行为人把他人自行车筐上的皮包夺了就跑,路人见义勇为紧追其后,追出一二百米,追出一段距离。行为人一看人渐渐少了,就开始使用暴力抵抗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抢劫。但是如果事后发现了罪犯持有自己的财物,而发生的争执纠纷的,这不涉及转化的问题。因为不是当场。 3.具备3个目的之一:(1)抗拒抓捕,这个抗拒抓捕既包括军警人员的抓捕,也包括事主和其他群众的抓捕,并没有特定的限制,是任何人的抓捕。注意,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挣扎挣脱行为的,不认为是抗拒抓捕。(2)掩护赃物,就是护住赃物不被他人夺回。(3)毁灭罪证,比如说,行为人盗窃时被人家一把抓住了,他来一个金蝉脱壳,衣服给脱下来了,自己还是跑了。可是,没跑两步,发现衣服里面有身份证什么的,不对头,就回来夺取它,夺取的时候发生了严重暴力。这种情况下,也以抢劫论。 转化的抢劫罪与人们生活常识有段距离,所以,一定要注意。比如,行为人潜人到商场偷东西,打成两大包,正往出走时,被看门人拦住去路。这时,行为人就冲过去,用包抡看门人,把他击倒在地后夺路而逃,结果把人给抡死了。情况就是一个简单的抢劫罪。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而这个暴力又导致死亡结果的,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再比如,行为人入户盗窃,被事主发现并一把揪住。他为挣脱,就抄起一个台灯朝事主脑袋一阵乱砸后逃离。事主被砸得头破血流。这同样还是一个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假如那位事主被砸致死,依然是抢劫罪。大学生考试时遇到这类案例,常常出错,有的答是盗窃和故意伤害罪(致死),数罪并罚。有的答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甚至还有答成盗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对这样的问题知道法律规定实际很简单,就是一个抢劫罪。 (四)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五)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结果加重犯与数罪的界限。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包括两种情况:(1)在抢劫过程中因为使用暴力抢劫、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典型的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只需认定为抢劫一罪定罪处罚。(2)为了抢取财物,即以抢劫财物为目的,而预谋将被害人杀害,抢取被害人财物的,也以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论处。关于(2)情况,应当按照抢劫结果加重犯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曾经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中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批复,明确了这两种结果加重的情况,平息了争议。如果是在抢劫后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数罪。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批复中还指出,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而故意杀人,在把被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这种情况要注意,如果杀死被害人的时候,行为人并没有强取财物意图,之后突然想起什么,或者看到了还有些财物就顺手把它拿走的,情况应该是盗窃还是抢劫?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另外,强奸妇女,并当面当场拿走其财物的,不管是强奸中或者是强奸之后,把被害人财物当面拿走的,这是抢劫,以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实践中还发生过强奸妇女,妇女反抗,结果强奸未成,把人家手腕上的手表给顺手撸走了。这种情形定的是抢劫和强奸未遂,数罪并罚。这种案子在过去还是不少的。 3.“谋财害命”的。对于谋财害命的情况,要加以区别,(1)如果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预谋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属于上面说过的结果加重犯。(2)如果行为人为了“将来”得到财产或财产利益,如争夺遗产、骗取保险金、赖掉债务、侵吞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等而谋杀他人,属于出于贪利动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 (六)抢劫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往往是当场使用暴力,强取被害人(第二人)控制、占有的财物。绑架罪往往是扣押人质(第二人)向人质的亲友(第三人)勒索财物,其财物往往不在人质(直接被害人、第二人)控制支配之下,而是在第三人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绑架的方式,但一直只向被害人(第二人)索取他本人控制的财物,并且最终也还是从第二人的控制、支配下获得财物,不是把第二人扣做人质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即没有被害第三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的,仍然是抢劫罪。简言之,抢劫是当场强取被害人所持之物;而绑架是扣押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逼取财物的,不是绑架罪,可以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二、抢夺罪(第267条)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区别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压制,拿走其财物。包含着对被害人的精神或者是肉体的强制,足以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而抢夺虽然有一个公然的抢取,但这种抢取不依赖于对被害人的压制,精神和肉体的压制,而是依靠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因此依靠的是快速和敏捷,依靠这个才敢公然夺取。所以这个公然不是依仗武力,而是凭借机敏、灵巧才公然这样。这是抢夺和抢劫区别的要点。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些情况,行为人抢夺妇女的首饰如项链、耳环什么的,有时把妇女的脖子拉破了,耳朵拉豁了,弄得满脸满身是血,暴力色彩显得比较浓,那么如果行为人确实还是趁人不备抓取项链、耳环的,应该认为是抢夺。如在北京挤公共汽车,行为人从后面把妇女的项链或者耳环从后面一拉,弄得到处是血,很难看。但毕竟还是靠快速夺取,因此,通常还是按抢夺罪来论处的。像在广州一带,经常出现骑摩托车抢提包背包的,趁人不备夺包到手以后,坐在摩托车上扬长而去,这是典型的抢夺。如果这一抢把被害人带一个大跟头摔倒了,这种情况还算是抢夺。 如果一下子没有夺下来,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攻击或者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另外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转化的要件是:(1)携带凶器;(2)意图用于犯罪;(3)实施抢夺。 是否以向被害人显示或露出凶器为必要?一般认为,只需要意图使用并使凶器处在“待机”或随时可取用状态即可,不以显示为必要。但是,仅仅携带,无使用意图的,不能以抢劫论。例如,木工、泥瓦匠随身携带刀斧等工具上工,临时起意抢夺,确有证据表明没有使用意图的,不能以抢劫论。行为人虽携带凶器,但不在随时可取用的位置,表明没有使用的意图,也不能以抢劫论。 (二)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 在抢夺中,如果因为用力过猛,带倒被害人致摔成重伤或者摔死的,或者因为被害人身体不好或者年老体弱,遭抢后摔倒致死的,如何认定处理?这属于抢夺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如果仅仅是带着提包、财物,没有故意碰人、撞人的,通常还认为是抢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一罪论处;如果这个抢夺数额也够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夺案的司法解释(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这种情形千万不要认定为抢夺的结果加重犯。因为结果加重犯是依法定为准的,而法律没有关于抢夺结果加重的规定。分两种情况解决:1.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抢夺罪,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一罪论处;因抢夺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如果抢夺数额也够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一抢夺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想像竞合犯,只有按想像竞合犯原则处理,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抢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在按抢夺罪处罚的场合,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罚的场合,抢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抢夺与盗窃的区别* 盗窃是秘密窃取,它指行为人用自以为不被他人知晓的方式取得财物。不排除自以为他人不知道,而实际上他人知道的情况。这种情况之下,依然是盗窃。常见如入室盗窃时,事主胆小,晚上睡觉看见贼在家里偷东西,不敢出气了。行为人偷完就走了。这不是抢夺也不是抢劫,还是盗窃。不能说人家看见了,就不是秘密窃取了。因为行为人自己并不知道有人看见。有些在公共场所扒窃,贼比较胆大,群众看着也不敢吭声。但是,他也没有威胁的表示,应该还算是盗窃。盗窃的重要特征是和平地、悄悄地取得财物,以对应于抢劫暴力、威胁,或者是抢夺的“公然”夺取财物。 (四)抢夺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抢夺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夺案的解释(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中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五)抢夺罪的处罚* 1.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②主动投案、全部追赃或者退赔的;③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2.法定刑。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司法上的从重处罚情节: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③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一)敲诈的特点:敲诈勒索罪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 威胁通常指以施加暴力加害对方相威胁,比如说,你给我5万块钱,不给我就烧你的房子,炸你的厂子,或绑架你的孩子。这是以施加暴力相威胁索要财物,是典型的威胁方法。另一个是要挟,这个要挟是利用他人的隐私、弱点相讹诈,比如,揭露隐私,或者是利用他人有什么弱点乘机讹诈财物。 (二)敲诈勒索一方面有讹诈钱财的行为和意图,另一方面应当是凭借某种不法的方式讹诈钱财。如果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不构成敲诈勒索。例如,吃冰棍吃出脏东西,写信给厂家索要百万元,否则就要诉诸媒体、打官司。行为人确实有讹厂家钱财的意思和行为。因为这么点事,又没有损害结果,开口就是百万,但是其讹诈的方式没有明显违法。这不是什么隐私,诉诸媒体并无不当;至于说提起诉讼索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当的,因此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明显违法,如不满足要求就要破坏厂房,或者捏造他人产品有缺陷,诬陷厂家,骗取财物,方法明显超出社会能够容忍的程度,才属于敲诈勒索。 (三)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的区别** 要点是:抢劫罪通常是“两个当场”,也就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抢取财物;而敲诈勒索往往是以扬言施加暴力相威胁,来索要财物,因此,暴力和财物取得都是将来的事情,当场实施的只有威胁,言辞的或书面的(恐吓信)。比如说,某某人你必须在3天之内在某某大桥下给我放3万块钱,否则我就炸掉你的房子。暴力是在将来某个日子实施,并且是以未来不交付财物为前提,取财交财也是在将来的某个日子实现。在社会生活中有时发生利用他人弱点、缺陷、过错,索要财物的情况。比如,他人与自己的妹妹谈恋爱、发生过性关系又抛弃了;或者是被车子蹭一下,要人家给精神赔偿费,当场有一些暴力,要求他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有时让人写下欠条或者作出赔偿保证。这通常认为是敲诈行为。人民法院案件选中有一个案子:行为人给被害人装修时,被害人欠他5000块钱工程款,被害人打了一个欠条给他。过了一段时间,被害人把欠款还了,但是欠条没有收回。过了一段日子,行为人拿着这欠条,找到被害人的办公室要钱。说“你还欠我5000块钱”,被害人说“我给过你了”。行为人说不行,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之后把人家的手机给拿着,说押在我这里,到时候你拿钱来取,就拿着手机走了。过后又打电话给被害人,催被害人拿钱来赎手机。被害人报案把他给抓住了。这种情况确实又像敲诈又像抢劫。因为行为人是建筑工人,块头比较大,到人家办公室强拿东西,像抢劫。但毕竟是事出有因,找一点借口,另外,虽然是强行扣手机,这很像是抢劫,但事后又主动联系让人家拿钱来赎,还是想借欠条讹诈点钱。人民法院可能是综合各种因素,判他个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与绑架罪的界限** 可以认为绑架罪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合,即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他人非法勒索财物的,就是绑架罪。它们与绑架的区别在于:使用扣押人质以外的方式勒索财物的,通常是敲诈勒索,不涉及绑架问题。或者出于勒索财物以外的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是非法拘禁即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也不是绑架罪。应注意的问题:为索取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不合法的债务,而扣押人质的,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盗窃与诈骗的区别 |
| 下一篇文章: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司法考试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