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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国司法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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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1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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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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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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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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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医疗、防疫、检疫、采血供血、行医等公共卫生管理法规,破坏公共卫生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11个罪名。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一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已组织他人实施了出卖血液的行为。至于血液卖给何处,是否已经达到了出卖的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指血头或者血霸。
4、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营利目的。
二、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一)概念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面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制度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迫其出卖血液的行为。强迫,是指在他人不愿意,甚至反抗情况下,采用殴打、禁闭、捆绑、恐吓、折磨、剥夺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出卖血液。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
(一)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是指上述主体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且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他部门或者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这一后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医疗事故罪(第235条)
(一)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1、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应认定为本罪。
2、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本罪。
五、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及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概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者依法或私下为他人施行节育复通等手术的,不构成犯罪。因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客体除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外,还包括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在现实生活中,多表现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非法兼施节育手术,对此,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比较合理。如果行为人非法行医,专门或主要是施行节育手术的,应认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无论何种情形,均不需数罪并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且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其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构成本罪还需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构成。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使尚未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也不成立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所构成。但对于在非法行医中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行为人具有过失。
(三)认定
本罪与医疗事故虽然都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且都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但本罪的主体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却必须为医务人员;同时,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七、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只能是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过程中,造成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但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在主观上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但是,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
八、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干扰国境卫生检疫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采用隐瞒或者公开拒绝等手段,致流行病、传染病流出、流入国境。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九、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是指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生育政策,又侵犯了国家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还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从事节育手术,具体行为有: 1、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 2、为节育人进行假节育手术; 3、擅自为他人终止妊娠的行为; 4、擅自为他人摘除宫内节育器;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从事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十、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是指违反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规,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动植物重大疫情发生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及人民的身体健康。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以下具体行为: 1、行为人输入动植物逃避口岸的检疫; 2、行为人输出动植物逃避口岸的检疫; 3、行为人的过境动植物逃避口岸的检疫; 4、引起动植物疫情发生。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外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了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在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逃避动植物检疫,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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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笔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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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
*注意法律上的一个特别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属于转化罪。 这个罪应该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过失犯罪,也属于业务型的过失犯罪。关于本罪要注意: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可以理解为是特别规定,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依照规定。 本罪要注意的是: (一)主体,即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要点是:1.主体不同。2.主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是过失罪,而本罪是故意罪。3.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法律意义不同。医疗事故要求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因为它是过失犯罪,非要有这种结果才构成犯罪;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结果的意义根本不同。 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限于“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其他构成要件与非法行医罪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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