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冲突规范的性质、结构、类型归类 |
|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1 10:01:20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1.冲突规范的性质 既非实体规范,也非程序规范,而是法律适用规范; 是间接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 (假如:当确定该住所地法为中国法时)
举例:遗产的法定继承 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 住所地法 范围 关联词 系属公式(系属)
“中国法”即为准据法 其中: 住所地 连接点
A.范围(连接对象):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B.关联词: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 C,连接点:冲突规范据以确定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1)客观连接点:住所、国籍、惯常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 (2)主观连接点:当事人的意思(主要确定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3)静态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4)动态连接点(可变):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D.系属公式(系属):指公式化、固定化的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用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1)属人法: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作连接点的系属; (2) 物之所在地法: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 (3) 行为地法:以当事人的行为地为连接点的系属;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5) 法院地法; (6)最密切联系地法; (7)旗国法。 D.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本身不属于冲突规范)
3.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 只规定一个可据以作出推定的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具同等价值,无主次轻重之分。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选择。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国际法概念辨析--中国司法考试 |
| 下一篇文章: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反致制度之研究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