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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2007年司法考试 大纲新旧对比       ★★★
2007年司法考试 大纲新旧对比
2007年司法考试 大纲新旧对比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20:47:15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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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学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删除:法律职业和 法的定义(删除: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删除: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新增: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删除:法的渊源的分类、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新增: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新增:《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新增: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删除:法律推理的类型) 新增:演绎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辩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二节 修改:将“法的历史发展”改为“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删除: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新增:法的发展的阶段 法的发展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五节 修改:将“法治理论”改为“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新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考点没有变化)



                               宪   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考点没有变化)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新增: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五章 国家机构(考点没有变化)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考点没有变化)



                             经 济 法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改:将“竞争原则”改为“市场竞争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混淆行为  删除:欺骗性交易行为)

 消费者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增加: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

 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修改:把“商业银行的管理”改成“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证券法
证券发行
修改:“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最新方式)”改成了“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现行方式)”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修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改为“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此处修改了顺序)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交易 删除:基金的运作   新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监督管理)

 财税法 
第一节税法
删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劳动法(考点没有变化)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增加:第一节 概述
土地和房地产(概念  土地和房屋的基本关系  特征  分类 )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概念和地位  立法现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修改: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改成“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修改:把“房地产交易(一般原则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改成“房地产交易制度((一般原则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增加: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修改:把“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与法律责任(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责任)”改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概念 登记类型 登记机关与模式)”   增加:物业管理制度(概念 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业务)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经济法已修改的法律法规目录
1、《企业所得税法》



国 际 法(考点没有变化)


国际私法
第一章 至 第三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修改:将“识别的概念”修改为“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公共秩序保留
     修改:将“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修改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增加: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增加: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增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 双发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的方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 (增加:双方司法协助协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考点没有变化)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删除: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修改:将 “国内立法概述 国际立法概述”修改为“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增加: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增加:UCP600号) 国际保理

第五章 至 第六章(考点没有变化)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修改:第一节 将“国际知识产权法”修改为“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增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技术进出口法律管制)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增加: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修改:将“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改为“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删除:国内法律规范 国际法律规范) 增加: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BOT项目合作) 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禁止、限制与鼓励外国投资的范围 外国投资比例 外国投资的审批) 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外国投资的股利与税收优惠  《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议》)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外国投资的征用与国有化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修改:第三节 将“国际金融法”改为“国际融资法”
删除: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投资 国际融资租赁)  增加:国际贷款协议及条款 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及其法律文件 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文件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窗体顶端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的渊源)    修改:将“国家税收管辖权(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的原则 居民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修改为“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修改:将“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修改为“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原因(法律性质的国际双重征税  经济性质的国际双重征税)”    增加: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效力范围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各类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规则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国外税收抵免方法 税收饶让抵免)  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删除:国际税收协定    增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相互协商程序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节  司法的功能和原则
司法的功能(惩罚功能 调整功能 保障功能 服务功能 教育功能 )司法的原则(司法统一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修改:将“保障人权原则”改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

第六节  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删去: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修改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  
  
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新增 :审判类型(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  行政审判)

检察制度(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范围  修改: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改为“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三节  公证程序
公证的申请 公证的受理  修改:“公证的审查与核实”改为“公证的审查”   出具公证书  修改:将“不予办理公证”改为“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书的认证
新增: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考点没有变化)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考点没有变化)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三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执业前提 执业组织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律师收费规范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执业推广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关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新增: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三节 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职业责任的概念  修改:将“公证员的惩戒”改为“公证员的纪律处分”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新增: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章 至 第十五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删除:重大责任事故罪  新增: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新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删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增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删除: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新增: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新增: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新增: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删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删除: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增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新增:开设赌场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新增:枉法仲裁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刑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公布 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04]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6]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5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7]3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5号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一章 至 第七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特点、删除: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应考虑的因素   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的概念、适用程序  删除:拘传的特点、拘传的期限   增加:拘传的性质   增加:拘传和传唤的关系   增加:拘传的适用对象   增加:拘传的适用机关   取保候审的概念  删除: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修改:“取保候审的方式”改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保证人的条件   删除:保证人的义务   修改:“保证人违反义务的责任”修改为“保证人的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修改:“取保候审的程序”修改为“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   取保候审的期限  监视居住的概念   删除: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增加: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     增加: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

第三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修改:“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改为“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形和检察机关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
删除: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删除:逮捕的权限   增加:逮捕的适用机关(包括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机关)   修改:“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改为“逮捕的批准或者决定程序、执行程序”   逮捕的变更、撤消或解除  
修改:“超期羁押”改为“超期羁押的规制”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损失的物质性,以及物质损失同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删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  修改:将原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改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删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   增加: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修改:原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改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  删除: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

增加: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增加: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删除:法定期间的概念及立法对各种法定期间的规定    增加: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修改:“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改为“特殊期间的计算”  法律对几种主要的诉讼期间的规定   修改:“期间恢复的条件”改为“期间恢复制度”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删除:“送达的特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增加:送达的种类和规则  
   
第十一章 至 第十六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修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删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修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复核的审判组织上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八章 至 第十九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准确出生日期,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相对结和的办案方式    增加: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增加: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附录:刑事诉讼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修改:“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改为“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二章 修改:“国家公务员”改为“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修改:“国务院”改为“国务院概述”    修改:“国务院行政机构”改为“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修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改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五节 修改:“国家公务员”改为“公务员”
修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改为“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修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改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修改:“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改为“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增加:行政监督检查    删除: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第五章 至 第七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八章 修改:“行政合同”改为“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原2006:政府采购为第九章]
修改:
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第九章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增加:第九章 行政给付  [2007年新增]
行政给付概述
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的法律结构
第二节 行政给付种类
物质和资金帮助  公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
 
 第十章 行政程序(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行政应急的概念和原则 [修改:2006大纲“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行政应急的类型

 第十二章 至 第十三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增加: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性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增加: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增加: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增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增加:合议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修改:“受案范围的含义”改为“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增加:行为标准 权利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修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改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发补贴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增加: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增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概 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增加:概念  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增加: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投资人 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  企业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 原告资格的转移(增加:转移的条件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增加: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不作为案件) 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 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 时间条件  程序条件) 受理的概念 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增加:组成合议庭 交换诉状 处理管辖异议 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审查其他内容) 庭审程序(增加:庭审方式  庭审程序 审理期限)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增加: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增加:审理方式  审理对象 审理期限)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增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 ) 再审案件的审理(增加:审理程序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再审期限)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增加: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期限) 提供证据的要求(增加: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 调取和保全证据(增加: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 证据保全)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增加: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证据的审核认定(增加:概念和内容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增加: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规章的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增加:概念 适用规则) 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增加:概念 条件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增加: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审理程序的延阻(增加: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增加:概念 条件)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增加: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增加: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 二审判决(增加: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增加:概念与特征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增加:概念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增加: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增加: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07年新增考点]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增加:主体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主体的种类) 行为要件(增加: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 损害结果要件(增加:损害的范围 损害的对象 因果关系) 法律要件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的特征(增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增加: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增加: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增加: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概念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增加:含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增加: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增加:概念和条件 程序)
 
 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修改:“司法赔偿范围的涵义”改为“司法赔偿范围概述(含义  确定标准)”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增加:侵犯人身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增加: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赔偿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赔偿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赔偿  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增加:概念和特征 确认)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增加:概念和特征  确认)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增加:一般确认程序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增加:含义 步骤)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增加:含义 步骤)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增加:含义 步骤) 司法追偿程序(增加:范围 程序)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增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附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7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   法


第一章 至 第八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修改:将“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改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删除:共有的种类   新增: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修改:将“按份共有的概念”改为“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修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修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修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修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修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修改: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新增: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

删除:第六节  典权

删除:第七节  居住权

第十二章 至 第十三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单方允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新增:缔约过失  其他原因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新增:加害给付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保证(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保证的设立  新增:保证期间  保证的效力 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保证责任的免除) 定金(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第十七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的概念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的要件  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删除: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  企业合并)
第十八章 至 第十九章合同概述(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  修改:将“先履行抗辩权”改为“顺序履行抗辩权”
修改:将“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改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修改:将“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改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修改:将“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改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二章 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责任) 删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二十三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新增: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二十四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五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修改:将“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改为“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则”

第二十六章 至 第三十七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第六节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适用)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人身损害赔偿(新增: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附录:民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    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修改:“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 改为“公司概念” 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  修改:“公司的独立责任及例外情况”改为 “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删除: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   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与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非代表行为)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的性质  删除:公司法的私法属性  增加: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增加: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  公司自治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 股东平等  权利制衡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立法例(准则主义 核准主义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立法例)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公司的设立的登记(登记机关  登记的程序   删除:登记文件的提交 登记的意义  增加: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登记的效力);”修改公司的名称(对公司名称的要求  公司名称的预登记)为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对公司名称的要求 公司名称的预登记  增加:公司的住所);公司章程(删除:公司章程的意义 公司章程的订立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的资本修改:“(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出资制度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的形态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改为(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公司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国家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 股东权利的特征 股东权利的类型 股东权利的内容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删除:滥用股东权利的后果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后果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修改:“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改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删除: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   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 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增加: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    删除:股东对公司的请求解散权    增加:司法判决解散) 公司的清算(增加:清算的法律意义  清算的种类 清算组织的成立 清算组织的职责 清偿顺序 剩余财产的分割 清算结束后的注销登记)


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程序方面的特征 股权转让方面的特征 股东人数方面的特征   修改:“对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理解”改为“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 股东的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 出资方式 缴资与验资 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 设立登记)  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增加: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的规则 对外转让的规则 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程序 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注册资本的增加 注册资本的减少)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与运作程序  增加: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修改:“一个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范围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设立不能时发起人的责任 资本 章程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方面的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  修改:“股东大会的决议”改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累积投票权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职权范围与运作程序 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删除: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增加:股份发行的分类 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发行的条件 股票的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收购本公司股份 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修改: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改为“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修改: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改为“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修改: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改为“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修改: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改为“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修改: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改为“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增加: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名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基金
增加: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合伙人 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设立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 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变更  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 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第三章 至 第六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修改: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改为“一般规定”
修改:“破产的概念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实体规范 程序规范 普通规范 特别规范)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改为“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跨境破产”

修改: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改为“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修改:“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改为“债权人申请”  修改:“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改为“债务人申请”  删除:破产申请的效果   增加: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删除: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增加:受理时限 受理审查 申请的驳回 受理裁定的送达 管理人的任命 受理通知和公告)   删除: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删除: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 为的概念 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 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增加: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删除: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删除: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删除:第五节  和解与整顿程序

增加: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命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

增加: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抵消权(破产抵消权的行使  不适用破产抵消权的情形)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增加:第五节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申报方式 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登记造册 核查确认 查阅和异议

增加: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 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增加:第七节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的发动 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重整期间 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 新借款 取回权限制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 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计划的制备(制备人和提交期限 内容债权分类)重整计划的通告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 批准程序 强行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的执行者、监督者  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 执行完毕的效果)

增加:第八节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与裁定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的执行 法庭外的和解

增加: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免于破产宣告  别除权  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增加:第十节 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增加: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增加: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附录:商法已修改的法律法规目录
1、《合伙企业法》
2、《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修改:“调解应当自愿调解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改为“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三章 至 第十二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诉讼费用的概念  增加: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标准(增加前为诉讼费用的种类,新增考点为“交纳标准”)
增加:申请费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增加: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修改考点:

增加: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诉讼费用的交纳 诉讼费用的退还

修改: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2006年大纲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 按比例负担 协商负担  增加: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原告或起诉人增加: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删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增加: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   删除:诉讼费用的预交   增加:诉讼费用交纳的救济

修改:第五节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2006年大纲“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增加: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增加: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修改:“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改为“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减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

第十四章 至 第二十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删除考点:本章内容参见商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的内容。

第二十二章 至 第二十九章民事裁判(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2007-4-24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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