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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亮点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亮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亮点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21:52:02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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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已出台,考试大纲作为每年司法考试的指南,考友们一定对其非常感兴趣,哪些地方删了,哪些地方改了,这些肯定都是考友们首先想知道的。

  在内容上,新大纲可谓是发生了许多实质的变化

  由于去年到今年有不少的法律进行了制订或修改,所以在内容上肯定有大的改变。大家都知道,每年的变化的部分都是最重要,也就是说,这一部分在今年考题中出现的机率会很大。

  亮点一:

  《物权法》进入考试大纲,据家预测,分值可能在25-30分,所以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物权法基于其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又由于是今年第一次明确列入考纲,一定会成为2007年司法考试的热门考点。通过新旧大纲的对比,我们发现,其实物权法的考试内容在以前的大纲中已经出现,只是我国从来没有“物权法”这一个法律,所以给考生们造成了很大的误解,以为以前没有考过物权法,而现在所有的内容都是新增的,这其实是与事实不符的。

  亮点二:

  《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破产法》的修改在2007新大纲上也有全面的体现,在制度设计上和理念上这三部法都有很大的改进与变化。

  《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这应该是考试的绝对重点。

  《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应该也是重点考点之一。

  《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把原来旧法中主要由政府行政官员组成的清算组制度改为了以中介机构为主的管理人制度;其他要注意的是:《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在新破产法里面创建了重整制度,以求更好地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这些具体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思想的变化,而且可考性较强,也应该是考试的热点。

  另外要注意最高法院重新收回了死刑复核权等司法制度的明显变化。

  在形式上,新大纲更加人性化

  新大纲在形式上作了较大的变动,这些变化都是从考生方便备考出发,比以往的司法考试大纲人性化了许多。

  亮点一:

  在每一部门法的内容后面都加上了需要考生参考的法律法规目录,这样更方便了考生备考。这一点虽然没有什么新意,但大纲此举也是一个进步。

  亮点二:

  对每个章节的知识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即增加了各学科各章节的具体考查点,这虽然与某些辅导书相似,但相比而言还是简洁了很多,这意味着今年的考试将考得更为细致。

  亮点三:

  基本要求细化了很多,改变了以往大纲粗放的作法,把每节的内容都分成了了解,理解,熟悉等层次,使考生把握各个章节的重点。使考生更容易把握各个章节的重点、次重点、非重点,以便更好的备考。

  最后还是老话重提,大纲很重要,但是学习大纲中的重点更重要。祝全体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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