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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同堂笔记(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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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19: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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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①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
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4)赠与人的撤销权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①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②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
③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撤销
受赠人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赠与人的权利
(一)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到完全履行之前这个阶段
2)三个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
1)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履行后受赠人发生了负义行为,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
2)效力:追回赠与物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①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斥期间:6个月
(二)解除权
1.特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赠与人发生了《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解除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例:一人答应捐赠100万,已履行30万,还有70万未履行。此时,他的生活发生窘迫,剩下的70万就不再履行。已履行的30万不可再要求返还。这点不同于撤销。
三、赠与人的责任
1.过错归类:故意或重大过失
2.赠与人恶意而导致受赠人受损的事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1:舅舅赠一辆宝马车给外甥,未告知刹车管失灵,结果发生了车祸
例2:送电器,但该电器开关有毛病或漏电,结果发生了事故
借款合同
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
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
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
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商事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
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无偿,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丰年而言,甲可主张这丰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3)例外规定:
①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高出同期银行的4倍
②禁止复利
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
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
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
3.未约定偿还期限时,如何偿还利息
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
4.鼓励提前还贷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种、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
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
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
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禁止转租
见第224条。
1)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担人,乙又将房子出租给丙,乙为次承租人
①乙不得以丙未交租金为由,拒交租金给甲
②丙擅自进行了添附行为,乙可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追究侵权责任,甲可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但无法追究丙的违约责任
2)擅自转租
例: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丙为次承租人
①甲可解除甲乙间的合同,而不能解除乙丙间的合同
②若乙声称其为出租人,当甲乙之间的合同解除导致乙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若乙告诉丙转租事实,丙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③乙不得收取租金差价;若乙已获得租金差价,则应返还不当得利
(三)承租人的权利
1.买卖不破租赁:
见第229条。例:甲已将标的物出租给乙,租期5年。在租赁期间内,甲将租赁货物出卖给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对丙有无约束力?
对丙有约束力。这里发生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丙成为出租人,乙以后将租金交给丙。
2.优先购买权
1)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同等条件
2)优先权不适用于拍卖
3)我国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和《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以共有人为先。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所有权——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4)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的租赁合同,见第230条;
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一切的租赁合同,见第229条。
5)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
①《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提前三个月,《合同法》实际改变了这个规定
②《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与承租人一起居住的家人的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见第234条。
例:一家五口人,甲、乙、丙、丁、戊,甲作为一家之长出面以自己的名义与A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甲死去,甲的家人有要求继续居住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重点:任意解除权
(一)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的解除权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1.
1)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
1)第215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六个月后视为不定期租赁
2)第232条:明确没有订立期限的
3)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凭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种融资租赁合同
一、概念及性质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已考过两次
(一)性质
多务、有偿、要式、诺成
(二)概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在买卖关系中,承租人是第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承租人作为第三人的特殊权利
1.承租人有直接受领的权利
见第239条
2.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有索赔的权利
例如:出卖方,德国厂家或销售商,把机器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发现机器有毛病或缺少零件或是一个淘汰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现质量不合格,谁来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见第240条,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也可以主张。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适租义务
有例外,当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做出时,出租人承担适租义务
(二)承租人的维修义务
(三)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凭期间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见第250条,并不是所有的融资租赁
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均归承租人;如果未约定归承租人则原则上归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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