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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课堂笔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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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19: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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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笔记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不能直接适用中国人,而是保护外国人的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备案(7年) 申请 调查和处理)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问题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优先权原则)
第二十八章 著作权 1.著作权的产生时间。 2.对外国作品的保护: a.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b.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c. 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权法保护。 d. 外国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著作权法不适用的情形: a. 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c.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e. 违禁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著作权人和著作权: A.著作权人: a. 公民作者; b. 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c.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d.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B.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a. 发表权; b. 署名权; c. 修改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e. 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5.职务作品: A. 非职务作品:作品的创作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内,也不是单位特别指派的任务,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B. 一般职务作品: a. 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b. 两年内: (一)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 但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c. 两年后: (一) 作者可以自由许可他人继续使用。 (二) 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d. 两年的起算: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C. 特殊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a.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b.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6.合作作品: a. 条件:合作意图及合作事实关系(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b. 著作权的归属: (一)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二)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三)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c. 著作权的使用: (一)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比较合作专利申请) (三)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 d.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7.演绎作品及邻接权: A.一般规定:合理使用原则。 a. 合理使用限制作者的财产权,不限制人身权,仍然应当署名; b. 必须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c. 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d. 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B.具体规定: a. 演绎作品: (一)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 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三)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b. 邻接权: (一)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二)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五)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a.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b.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与专利权、技术开发合同比较)。 9.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a. 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b. 原件的财产所有权和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c. 其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d. 此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10.著作权的继承: A.著作权属于公民的: a. 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b.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c.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d.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 既有继承又有遗赠的: (一) 人身权专属于作者。 (二) 所有权属于受赠人。 (三) 财产权属于继承人。 B.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a.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b.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C. 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D.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11.著作权的保护期: A. 公民作品: a.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b.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一) 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开始于创作完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按照前面规定。 B.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开始于首次发表,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C.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D.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以下情形视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a.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以合法方式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b.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c.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12.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f.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g.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h.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i.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从多到少); l.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从多到少)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a.没有约定专用使用权,应视为非专用使用权。 b.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c.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d.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14.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的比较: 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共同规定特殊规定 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1.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 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1.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2.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录像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无论他人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5.出版者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不许一稿多投,未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16.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a. 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b. 保护期为50年,可以申请展期。 c. 自愿登记原则为初步证据。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用户的权利,相似的开发。 软件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财产权(专有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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