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盗车辆致损怎么赔 |
| 被盗车辆致损怎么赔 |
作者:佚名|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22:27:11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车主王某发现其新购富康车被盗,当即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窃贼在盗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保险公司就如何赔付产生了内部分歧。
分歧意见:
保险公司就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即第三者责任是否履行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该拒赔。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损伤的,显然不属于补偿责任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待盗贼被抓后,再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先向被保险人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再进行代位求偿,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分析:
此案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对于被盗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而对于造成的第三者损伤不负补偿责任,应拒赔。理由是:
一、从保险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有以下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二是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
三是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盗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合同的行为主体,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理应拒赔。
二、从保险的本质和经营特征来看:保险的职能在于补偿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风险为经营的对象,但又不是所有风险,而是不确定的纯粹风险,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风险不予承保。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也不能负保险责任,因而,对此拒赔是理所当然的。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
|
|
| 上一篇文章: 少交保险费当然少给赔偿金 |
| 下一篇文章: 保险公司给予全额赔偿后车主还能转让残车吗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