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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险“无责有关”意外事故案         ★★★
一起车险“无责有关”意外事故案
一起车险“无责有关”意外事故案
作者:佚名|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5 22:38:48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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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2日,湖北省荆门市某货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公司东风牌汽车行至某公司仓库门口时,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碎,经当地交警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货运公司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一、保险公司在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这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案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拒赔。理由是货运公司司机郑某虽开车碾轧路上断砖造成张某受伤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司机郑某在此案中既无过错责任,对行人张某又没造成重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此产生的车方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一半。理由是此事故的发生虽然司机郑某无过错责任,但事故的发生是由郑某驾车造成的,有因果关系,考虑到张某的伤情及此事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可以按50%赔付。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全数赔付。理由是在这起事故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行人张某的受伤是由其造成的,郑某对此要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按郑某的赔偿金额全数赔付保险金。

二、这是一起“无责有关”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案。

1、在此案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章第1节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6条“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郑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机动车辆条款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因此,此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案例结论:

由于被保险人在行驶车辆过程中,非故意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的意外事故都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其中也就包括上述“无责有关”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对于类似的第三者伤害赔偿应予以赔付。
 
 
文章录入:袁晓琴    责任编辑:袁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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