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其他情况
四、量刑情节
1、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从犯
2、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又聋又哑的、盲人、预备犯
3、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成年人
4、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自首、立功、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未遂犯、精神病人
5、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自首后又重大立功的、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6、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受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个人贪污5000元到10000元,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受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 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以受过外国刑罚处罚的
8、 应当免除处罚的;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9、 可以免除处罚的:罪行较轻的自首犯、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10、 应当减轻处罚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五、应当判处死刑的
1、 121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破坏的
2、 239 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致其死亡的
3、 240 拐卖妇女儿童,属于8种加重情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4、 317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5、 385 贪污、受贿、个人金额在1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刑期的计算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 死缓、一般缓刑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的次日起
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拘役徒刑执行完毕的次日或假释之日起
5、 假释考验期 假释之日起
6、 无期减为有期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先前羁押不折抵
7、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而非犯罪既遂之日起,连续、继续状态的,终了之日起
七、应报最高司法机关批准的
1、 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 即(1)、对杀人、强歼、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由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仍须上报最高院。(2)、云南、广东、广西、贵州、甘肃高院对347条的毒品犯罪有权复核。
2、 不具有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
3、 不受刑期执行限制的假释
4、 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高检
八、新刑法溯及力问题
1、 新法生效前,犯罪行为连续或继续发生到生效后的,一律适用新法。
2、 新法生效前已审结,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则适用就法,从旧兼从轻。
九、单位犯罪
1、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以单位名义的个人犯罪,关键看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2、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个人为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4、处罚一般并罚制,罚金与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特殊只罚责任人,比如妨碍清算罪。同时有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不区分主犯从犯,而按照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5、 单位犯罪后被兼并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 对责任人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罚金的数额。
十、间接故意认定
1、 为追求一个犯罪或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 突发时间中,不计结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
十一、间接故意区分过于自信
1、 加害人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加害人有没有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根据。(过于自信的前提)。
3、 加害人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4、 认识程度,是“明知”还是“预见”。
十二、既遂犯
(即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法律事实)必须按分则来确定既遂与否
1、结果犯: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才成立既遂。杀人、财产犯罪(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等)。但结果加重犯的没有未遂犯:如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但没有抢到钱的,仍然是既遂犯。
2、危险犯:公共安全犯罪。对于足以发生危险但未产生实际危害的,是危险犯的既遂,对以产生危害结果的,是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不足以产生实际危险的,才是危险犯的未遂犯。
3、 行为犯: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是既遂。如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伪证罪等
十三、预备和未遂的着手问题
1、 抢劫:开始采用暴力胁迫行为抢取财务时是着手。
2、 盗窃:分不同场合。
非特定场合:伸手窃取时。相对封闭的场合,如住宅等:扭门撬锁时为着手。
3、杀人: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时。如开始举刀、投毒、瞄准。
4、强歼: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要求发生性关系就是强歼。
十四、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只有既遂状态,不存在未完成罪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一律按既遂处理,如强歼未遂但致人死亡的。
十五、共同犯罪
1、 两人以上,且都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 共同犯罪行为
3、 共同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
十六、不够成共犯的情况
1、 同时犯
2、 共同过失(例外是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的,成立共犯)
3、 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不知情人)
4、 事先未同谋的事后帮助行为(窝藏、销赃行为)
5、 片面正犯(单方暗中帮助行为)
6、 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和一方临时起意行为
7、 有共同行为,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或没有犯意联络的
十七、共犯中的部分中止行为
1、 部分中止的,必须有效消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中止。
2、 部分中止的效力不及与其他共犯人。
十八、累犯要件
1、 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前罪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后犯的判决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3、 主刑执行完毕,假释期满或豁免后的5年内
4、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任何时候再犯都是累犯
5、 累犯一定要有实际执行,宣告缓刑的罪犯,无论考验期中还是考验结束后犯罪都不够成累犯。
6、 累犯不得宣告缓刑和假释,可以减刑
十九、刑罚制度比较
刑种 刑期 折抵 其他 执行机关
管制 3月到2年 羁押1天抵刑期2天 同工同酬 公安
拘役 1到6月,并罚最长1年 1天抵1天 每月回家1-2天,酌情发给报酬 公安
有期徒刑 6月到15年,并罚最长20年 1天抵1天 有劳动能力参加劳动 监狱或其他
无期徒刑 无 监狱
死缓 2年,期满转为无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转为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监狱
死刑 立即执行 无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法院
二十、财产刑问题
1、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500元以上
3、 法律规定应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必须处以罚金
4、 数罪并罚时,财产刑相加执行,既有罚金也有没收财产的,也相加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吸收执行
5、 优先偿还合法债务
二十一、
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以一罪处罚的重要条文的完整总结
第171条第3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196条第3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08条第2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241条第5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第253条第2款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另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300条第3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歼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强歼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29条第3款 有抢夺、窃取或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5条以走私论: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63条第2款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第382条第2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385条第2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7条第2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9条第2款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184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185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欺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210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204条第2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偷税行为,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注意:如果行为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偷税行为,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并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那么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242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259条第2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歼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歼罪定罪处罚。
第265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300条第3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歼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强歼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355条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