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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合同法历年考点(一)
第十六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1、考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注意法条中“平等主休”几个字 合同法第2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2、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原则,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示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考点:几类有名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212条规定:租凭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凭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照第365条的规定,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应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较公让的观点是,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4、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戡探开发的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通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考点:合同争议的范围 合同争议的内容是合同中的实体内容的争议,如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履行、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凡是因此而产生的争议都是合同争议。 6、考点: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转移的是承包经营物的使用权;借贷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使用权。 互易合同转移的是财产所有权;仓储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7、考点:承诺生效的时间。注意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就生效了,而不管其是否知悉。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2款。 8、考点:在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行为的法律性质 招标又称招标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嫉亩┝⒑贤囊馑急硎荆蚱浔甑牟还虼吮晔槟谌莶痪弑敢嫉谋曜迹蚨斜昊蛘斜旯嬖谛灾噬鲜粲谝佳耄煌侗晔侵甘苷斜耆诵砜傻娜耍越邮鼙晔樘跫蛘斜耆朔⒊龅亩┝⒑贤囊馑急硎荆侗暝谛灾噬鲜粢迹豢昙粗腹械耐侗辏痪霰暧殖贫ū辏侵刚斜耆斯型侗杲衅辣取?br /> 9、考点:交叉要约,属于理论性较强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 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当然,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的。 10、考点: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要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般认为,除非在广告中声明受此广告约束,商业广告均不是要约。 11、考点: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涉及民事诉讼的有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2、考点:行为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37条:采有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考点:缔约过失责任。注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第42条的规定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考点:要约的撤回,注意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5、考点: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6、考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7、考点:受要约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8、考点: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的情形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9、考点:承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参见前引合同法第27、29条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20、考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1、考点:在存在确认书的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 22、考点: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需要由主管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不多,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等。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23、考点:表见代理 注意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如在认定“空白合同书”就能够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4、考点:可撤销合同、欺诈、重大误解。应注意的是欺诈是一种故意;而重大误解却不是;另外还需注意法律对欺诈损害个人利益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载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说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5、考点:合同无效的情形,注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6、考点:对格式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7、考点: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重大误解。 28、考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被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9、考点:仲裁条款的效力, 请注意合同法第57条与担保法第20条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0、考点:无权代理、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善意取得制度,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31、考点:附期限的合同,应注意附期限的合同自合同签订时成立,但自期限到来时生效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是:所附的期限必将到来,而所附条件发生与不发生并不确定。 32、考点: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33、考点: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4、考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5、考点:欺诈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失: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将为无效;但若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合同将是有效的。 36、考点:合同的变更、诉讼时效、合同管辖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通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7、考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成立生效与登记并无干系,但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即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非合同本身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第十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 37、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共确认了三类抗辩权,即第66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要的先履行抗辩权及68条的不安抗辩权。至于先诉抗辩权,哪是《担保法》上确立的制度,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未就主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38、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力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9、考点: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0、 考点:撤销权 另注意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1、 考点:履行地点不确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为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贷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基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2、考点:责任竟合 注意: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也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3、 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4、考点:逾期履约的价格执行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进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的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执行。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合同的转让 45、考点: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后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债权人和债和务人关于债权清偿的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6、考点: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7、考点:债权的转让 参见前引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十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48、考点: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力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节 清偿 第四节 抵销
49、考点: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节 提存 50、考点:担存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担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节 免除 第七节 混同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51、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形式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 归责原则 52、 考点: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53、考点: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4、考点: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补救方法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节 违约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55、 考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支付定金的处理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力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6、 考点: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要弄清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关系户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114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7、考点: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36条和3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8、考点:违约损害赔偿,必须弄清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内涵后才能可能正确解题 所谓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后果;而间接损失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两者表现在困果关系的联系上。前者是直接因果关系,后者是间接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113条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59、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及部分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向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第六节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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