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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经验-刑事诉讼法特殊知识点归纳一:管辖 |
| 司法考试经验-刑事诉讼法特殊知识点归纳一:管辖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0 18: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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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验-刑事诉讼法特殊知识点归纳一:管辖
(一)关于管辖的特殊规定: 从1996年到2000年,律师考试中共出现了七道关于管辖的选择题,其中,1996年试卷一第29体考察当事人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自诉案件的管辖,1997年试卷二第37题考察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管辖,1997年试卷二第33题考察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的管辖,1999年试卷二第74题考察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管辖,1999年试卷二第31题考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的处理,2000年试卷二第79题考察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可以看出,这六道题考察的都是关于管辖的特别规定,这些内容是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规定的,但是因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些情况,因此有关机关作了一些专门的规定,他们往往是历年考试考察的重点内容。 1、关于立案管辖的特别规定: (1)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此处的贪污贿赂罪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以像“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2) 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此处的渎职犯罪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不包括非国家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些都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3) 涉税案件的管辖改为全部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4)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对此仅仅包括七类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 (5) 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6)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机关予以配合。 2、关于级别管辖中的一些特殊规定: (1)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 (2)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 (4)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5) 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办理;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6)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7)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关于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 (1)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 在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3)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4) 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5) 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以上各种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4条的规定。 4、关于专门管辖的特别规定: 专门管辖在我国主要是指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其具体内容为: (1)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 除共同犯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犯罪案件。下列与军队有关,但实际上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内犯罪。 (3)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及造成铁路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当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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