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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司考-INCOTERMS 2000 四种常见术语         ★★★
三校名师司考-INCOTERMS 2000 四种常见术语
三校名师司考-INCOTERMS 2000 四种常见术语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6 12:00:52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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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司考-INCOTERMS 2000 四种常见术语

1. FOB术语,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指卖方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完成交货任务,买方从此时起将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失的风险。

  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下:

  (1)卖方义务主要有:①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凭证(商业发票、检验证书、装箱单)以及相等的电子凭证。②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③按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通知买方(主要便于买方及时投保,如果因通知延误,造成买方无投保,则一切损失由买方承担)。④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2)买方义务主要有:①支付货款。②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另一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③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及时间通知卖方。④承担货物自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条件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涉及:

  ①通知问题。根据国际贸易中使用 FOB的实践,买卖双方要注意涉及到各方的充分通知义务:第一是买方必须将指定的装运货物的船舶、装运时间和地点预先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否则出现指定的船舶不能按时到达或不能按时装载货物的情况,应由买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以后要及时给予卖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②FOB条件使用时在FOB后一定要加注装运港名称。③FOB 条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因此,一般的费用界限也以船舷为界。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的含义有6种不同的解释,必须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才与《通则》的FOB解释一致。

  2. CIF术语,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CIF 是指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它是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履行交货义务(即卖方的交互地点并不是在目的地,而是在装运港的船上交货,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这点与FOB条件一样)。

  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主要有:①依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及其有关单证。②自负风险、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的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的捐税费。③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到目的港,支付费用。④自费投保并交纳保险费。(这里卖方只须投最低的保险险别)。保险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⑤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费用。

  (2)买方义务主要有:①接受买方所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支付货款。②自负风险、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③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费用。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然由买方承担。CIF 术语下,货物风险的划分还是在装运港船舷。另外,卖方投保的只是最低的保险险别。②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这里的运费是正常运费。如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或船上机器出故障须避风或修理而发生的运费为不正常运费,则由买方负责。③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即卖方取得装运单据之后,就可以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即不是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才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符合合同的要求 ,不论货物是否已安全运到目的地 ,买方都应凭装运单据付款。但买方在支付了货款取得了装运单据之后,可依具体情况行使他从各种装运单据中所取得的权利。如果货物致损的原因是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内,则可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若是船方的责任,可据提单的有关规定向船方索赔。

  3. CFR术语,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义务,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时,风险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交货涉及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是以船舷为界。即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轮船的船舷为分界线。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则由买方承担,由买方负责海运的投保并支付投保费用。

  本术语中也涉及到买卖双方都要给予对方充分通知的义务,即对买方来讲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买方充分通知;而对卖方来讲,由于本术语是由买方负责投保,因此卖方在将货物交至船上以后,就必须及时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卖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的漏保引起的损失要由卖方负责。

  《通则2000》在本术语的序言中还特别指出,CFR 术语只能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4. FCA术语,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而履行其交货义务,货交承运人照管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FCA 术语还进一步明确了卖方在交货时的装货和卸货的责任,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如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在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地点 ,且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地点。

  关于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该术语规定: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费用划分是以交货为界,即卖方必须承担根据本术语在指定地点交货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与费用。

  另外,《通则2000》中的 FCA术语删去了有关运输方式的区别以及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的区别,规定 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买方则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和进口报关手续,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相关进口费用。FCA 术语可以适用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海陆空运以及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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