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哪几种情况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A为防止船舶沉没而主动搁浅
B被火烧毁的货物
C为起浮搁浅船舶而抛弃货物
D为给船上所载的牲畜加草料而绕航产生的费用
20〕某德国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运输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价格条件是CIF。 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夜该装运港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请问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为货物是由其承运的
B本案应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C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船方
D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其责任还未开始
21〕某轮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只须抽样探测,有一处腐蚀 75%的铁板处未被觉察,检查完毕船级社检验人员认为厚度合格,验毕启航。途中该处铁板裂开,海水涌入,使货物湿损。货方认为该船在开航时是不适航的,依海商法未尽到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承运人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
A承运人不应承担不适航的责任,因为其已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了
B承运人应承担不适航的责任,因为适航是海商法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
C承运人可以援引免责事项免除其责任
D本案船舶在开航时在客观上是不适航的
19〕A C
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20〕B D
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在CIF价格条件下,买方(即发货人应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 船舷以前的风险,本案货物还未装船,因此风险还由发货人承担,依46条,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本案货物还未装上船,因此承运人的责任还没有开始。
21〕A C D
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本案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海商法规定的适航责任不是绝对适航责任,本案虽然船舶在开航时客观上是不适航的,但因为这种检验只需抽样检查,即承运人已做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对未查出的“潜在的缺陷"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