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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海商法基础测试题八
22〕某轮在航行途中遇雷暴天气,船上失火烧毁货物价值10万元,另灌水灭火造成货物损失5万元, 船上部分仪器损坏,船舶迷失方向,致使船上燃料用尽,不得不用部分船用材料充作燃料。 最后,船长在船舶失去航行能力,面临触礁、搁浅威胁的情况下,发出呼救信号,一拖轮前来将其拖至安全港,并发生拖带费6万元,下列那些选项是正确的?
A着火及灭火引起的货损属于共同海损 B船用材料充作燃料的损失是单独海损,承运人在开航时没有备足燃料应承担责任 C拖带费属于共同海损 D失火烧毁的货物为单独海损
23〕 一俄罗斯货船“玛沙”号停泊于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俄罗斯货船迎面驶来,与“玛沙”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玛沙” 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判决对方赔偿由于操作不当而给“玛 沙”号造成的经济损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此案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此案发生在我国水域 B此案天津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俄罗斯籍货轮 C如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D如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22〕C D 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A项,灭火引起的损失是共同海损,但着火是一个意外,so着火引起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把此项都称为共同海损,不正确。B项船用材料充作燃料的损失是共同海损,因为承运人只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备足燃料的义务,而本案是因为发生恶劣天气使燃料不足,将船用材料充作燃料是为了共同的安全,因此可以列入共同海损。C项拖带费是为了共同的安全发生的,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23〕A D 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此案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依据是国际法中的属地优越权。同时依我国民诉法,对于侵权行为地在我国的案例,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该案碰撞的发生地是在我国的渤海,so,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 在法律适用上,此案应依据俄罗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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