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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仲裁重点难点专题(四)         ★★★★★
民事诉讼和仲裁重点难点专题(四)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20:00:58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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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普通程序 ※※※※※

1. 起诉法定条件四个

A. 原告适格。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B. 明确被告。只要知道被告是谁即可

C.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D. 法院主管和管辖

2. 法院 7 日审查受理

A. 属于行政诉讼的――告知行政诉讼

B. 有合法仲裁协议――告知仲裁(对方应诉答辩视为有管辖权)

C. 不属于本院管辖――告知到有权法院起诉

D. 对裁判已生效的――告知按申诉办理

E. 判不准离婚、调解维持收养, 6 月内没新情况理由――不予受理

F.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新情况理由――新案处理

G.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应当受理 ,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H. 对专利案件的受理:

a. 一审由省会市中院或最高院指定中院审理

b. 2001 年7 月1 日 以后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 撤销请求复审决议不服 ―― 不予受理

c. 2001 年7 月1 日 以后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持驳回或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议不服

―― 应当受理

3. 审理前的准备

A.5 日送达起诉状副本, 15 日答辩

B. 普通撤销必须组成合议庭, 3 日告知当事人

C.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D. 追加当事人(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 开庭审理

A. 庭前准备。 3 日传票发当事人,通知书发其他参与人

B. 开庭审理。书记员查人,审判长核实,告知权利

C. 法庭调查和辩论。当事人陈述、作证

D. 评议和宣判。当庭宣判 10 日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并告知上诉权利、期限、法院,特别是“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结婚”;一审 6 个月,本院长批加 6 个月

5. 撤诉

A. 条件。原告、上诉人、法代;自愿、合法、法院裁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撤诉,第三人成为原告,其他为被告

B. 按撤销处理。未交费、传票传不得、原告法代不得、有独立权、无独立权的不影响

C. 撤诉后果。终结诉讼、时效开始、费用原告负担

D. 缺席。原告不到被告反诉、被告传票不到、不准撤诉原告不到、借贷关系明确公告或下落不明

6. 延期审理

A. 应到不到的

B. 临时回避的

C. 新证据、证人,重新鉴定、勘验、调查

D. 延期审理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7. 诉讼中止

A. 死亡,等继承人

B. 丧失能力,等法代

C. 法人终止,等承受

D. 不可抗力

E. 等待另一案结果

F. 其他。如借贷被告下落不明,不能查清的中止诉讼(事实清楚的可缺席判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中止诉讼

*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决定恢复的,不必撤销原裁定,通知继续诉讼即可( 刑事诉讼延长后检察院必须申请开始,否则视为撤回 )

8. 诉讼终结

A. 原告死亡,无继承或中止 3 个月无继承

B.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承担义务人

C. 离婚案件一方死亡

D.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解除收养的一方死亡

* 作出即发生效力,不得上诉、不得复议、不得再起诉

第十五章简易程序 ※

1.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A. 只能是基层法院或其法庭,其他法院不能

B. 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民事案件

C.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a.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 发回重审的

c. 共同诉讼人数众多的

d.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2. 简易程序的具体运用

A. 起诉与答辩。可书面、口头起诉、答辩,被告不提供地址承担后果

B. 审理前准备。申请法院调集证据的应到在举证期满前 7 日,申请证人出庭的 10 日并法院允;转为普通程序的从立案起算

C. 开庭审理。审前径行调解;通知、法庭调查、辩论不限;一次开庭审结;一般 3 个月审完

D. 宣判。可要求领取判决书,未领的指定领期为送达时

E. 判决书的简化。必须法院印章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

1. 上诉的提起

A. 上诉的实质要件。“一 审的、重审的、再审的和三个裁定 ”可上诉;不能上诉是“ 特别程序、二审终审的、最高院一审 ”

B. 上诉的形式要件。上诉人, 10 日 15 日(必要共同诉讼最后一个收到为送达;普通共同诉讼则分别计算)

C. 提起上诉的程序。原则交原审法院,也可交上二审( 5 日交一审)

2. 上诉的受理和撤回

A.  5 日上诉状交对方, 15 答辩, 5 日交对方答辩状;

B. 上诉状和答辩状到期后将全部案卷 5 日报二审

C. 撤回上诉。在上诉期内应允许;过上诉期撤回由法院裁决

3. 上诉案件的审理

A. 范围。围绕上诉范围进行审查,其他不予审查(刑行为全面)

B. 方式。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则开庭,但可径行判裁(刑行可)

C. 地点。二审本院、原审法院、案件发生地

D. 调解。分清是非可,调解书送达“ 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调解书不注明“撤销原判”

4. 上诉案件的裁判

A.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当

B. 依法改判。事实清楚,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改

C. 发回重审。应到合议却独任;没有回避;未开庭判决;必须到庭未用传票;严重违反程序(秘密案件公开审理)

D. 其他。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发回重审,对方可要求补偿误工费、差旅费;三种裁定的上诉一律用裁定;二审判决一般在 3 个月,裁定在 30 日审结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1. 特别程序的特别规定

A. 启动特别。一般有申请人或起诉人提起,有的没有利害关系人

B. 审判组织特别。一般为独任制,但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C.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审判错误的不用再审,原判法院特别程序撤销原判,作出新判决

D. 一般为 30 日审期,选民为选举前审结,不交诉讼费

2. 特别程序

A. 选民资格。 不应列入( 18 ↓及剥权)和应列不列,任何人

必须先选举委员会申诉,不服的选区基层法院诉讼

精神病虽有选民资格,但可不列名单

B. 宣告公民失踪。 下 落不明,持续 2 年,利害关系人申请( 18 人)

必须书面申请,不明人住所地法院, 3 月寻公告

财产管理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C. 宣告公民死亡。

下落不明持续 4 年;意外事故 2 年;意外事故并不可能生存

必须书面申请,公安证明,公告 1 年(意外并不能存 3 月)

判决宣告日期为该公民死亡日期;申请有顺序的

民事权利能力被终止,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撤判后婚姻有条件恢复,收养有效,财产返还,损失赔偿

D. 认定公民无限人。

精神病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近亲属或监护人申请

确定代理人,鉴定,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指定监护人

不服指定的 30 日诉讼,过期按普通程序的变更之诉

监护人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单位同意他人

E. 认定财产无主。 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动物

公告 1 年无人认领,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法院不能在无申请人而擅自确认,国家或集体

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诉讼时效为 2 年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1.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A. 提起。 本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应中止原裁判执行)

最高院提起,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B. 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提审按二审

2. 基于检查监督的抗诉和再审

A. 确有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错误、违反法代程序影响、贪污枉

B. 提起。上级对下级,下级请求上级对同级

C. 抗诉书。法院不需再作出《再审决定书》,直接再审即可

D. 检院应当派员出庭

3. 检院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A. 必须是当事人,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B. 必须是在 2 年内提出; 裁定停止执行

C. 理由。新证据、证据不足、违反可能

D. 不得再审。离婚判决、督促、公示催告、破产、再审维持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非诉讼程序) ※

1.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A. 必须是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三票、股票、债券、存款单)

B. 必须是到期

C. 不存在其他纠纷

D. 能够送达债务人

2. 支付令程序

A. 申请。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中院不管

B.5 日审查, 15 日发出支付令

C. 异议。 15 日内,书面提出,“不原意”、“不应履行”不需理由即可。

异议无效:a. 对债务本身无异议,缺乏清偿能力

b. 提出口头异议的无效

c. 逾期提出异议无效

d. 多项独立诉讼请求,对一项异议,不影响其他

e. 多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一人经他人同意异议成立;普通的对他人不成立

D. 异议成立后果。终结督促,支付令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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