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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非诉讼程序)
1. 公示催告有关规则
A. 条件。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支付地基层法院
B. 受理。 7 日审查受理, 3 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公告
C. 公告。不少 60 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恢复支付)
D. 除权判决。申请期满后 30 日内申请除权判决,逾期终结;催告程序可独任审理,但除权判决必须合议庭 审理;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后还可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 ※
1. 破产规则
A. 时间。 7 日审查审理, 10 日通知债权人, 30 日 3 公告, 90 日申报,申报期满 15 日第一债权人会议, 2 年的和解整顿
B. 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法院召开,此后法院、主席、清算组、 1/4 债权人临时会议;一般方案是两个过半数,和解必须是过半数并占总的 2/3 以上;异议的 7 日法院裁决
C. 和解整顿。整顿失败后要重新登记债权
D. 清算组。宣告破产后 15 日,不能成为债权:债权人参加费用、宣告后的违约金、宣告前的罚款、罚金
E. 抵消权。必须是宣告前的债权,宣告后不能抵消
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
1. 民事裁判
A. 判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形成权判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B. 裁定。在发生程序上的事项,作出审判职务上的判定;仅对特定的人有拘束力
C. 决定。有“回避决定、强制措施的决定、再审决定等”,前两个可以复议一次
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 ※※※※
1. 执行原则
A. 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
B.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C. 法院执行与其他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原则
D.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原则。移送刑事财产、四费
E.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F. 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原则
2. 执行的一般规定
A. 执行机构。基层和中院的执行庭
B. 执行根据。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财产、债权文书、仲裁裁决、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
C. 执行管辖。一般为第一审法院;支付令为制作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地法院;最先接受申请执行的法院
D. 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执行员审查,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无法查清案外人担保的可暂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担保的继续执行;
E. 委托执行。外地法院 15 日开始执行, 30 日不能完毕的告知;受托法院无权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只能反映;与有中止终结情形的由委托法院裁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即时通知委托法院答复,可暂停执行
F. 执行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法院同意而终结执行;一方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决,特别:执行是不能“调解的”,只能和解
G. 执行担保。被执行人有困难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或暂缓执行。延长不超 1 年,期满不履行可执行担保人
H. 执行承担。前提是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法院裁定变更主体
I. 执行回转。如法律文书错误的、被撤销的,法院裁定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3. 执行开始
A. 申请执行。一方是公民的为 1 年,其他为 6 个月
B. 移送执行。 a. 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医药费(四费)
b. 刑事裁判财产部分
c. 涉及国家、集体、公民重大利益案件
4. 执行措施
A. 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存款。协助通知书
B.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保留家属部分
C.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D. 搜查财产
E. 强制交付财物 和票证
F.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G. 强制履行指定行为
H. 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
I.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其迟延履行金。给付义务的加倍( 1 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其他义务的支付迟延履行金
5. 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A. 中止情形。申请人同意延期、案外人异议成立、死亡等人、法人中止等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
B. 终结情形。申请人撤销、裁判被撤销、死亡无人、四费人死亡、无力偿还借款又丧失能力
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1.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A.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费原则
B.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C. 司法豁免原则。有限豁免
D. 委托中国律师诉讼原则。委托书证明、认证、条约手续
E. 适用我国语言文字原则
2.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A. 牵连管辖。 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地、财产地、侵权地、代表机构地
B. 协议管辖。合同或财产的,当事人可协议,但不得专属级别
C. 应诉管辖。应诉答辩,视为有管辖权
D. 专属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3. 涉外其他规定
A. 答辩和上诉期限均为 30 日。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审期不限
B. 涉外财产保全。 30 日起诉
C. 送达。条约、外交途径、驻外使领馆代位送达、向委托人送达、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公告 6 个月送达
D. 司法协助。按条约;没有条约按外交途径
E. 外国裁判承认。当事人向我中院申请或条约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