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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1. 仲裁概述
A. 概念。自愿协商、自愿选择、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诉讼行为
B.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一般不公开)、快捷性(一裁终局)、经济刑、独立性(没有隶属关系)
C. 类型。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D. 制度。可适用调解原则、一裁终局制度、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2. 仲裁法适用服务及其例外
A. 主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B. 事项。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C. 除外。 a.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
b. 行政关系。行政接管处理的行政争议
c.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规则,非一裁终局,可诉讼
d. 农业承包。
第二十六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议
1. 仲裁委员会
A. 设立。只能在 省会市或设区的市 设立,不层层设立
B. 条件。名称、住所、章程、财产、人员
C. 仲裁员。 a. 仲裁满 8 年
b. 律师满 8 年
c. 法官满 8 年
d. 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
2. 仲裁协会
A. 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登记
B. 组成。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C. 职责。是自律性组织,指导、协调各个仲裁委员会的工资
D. 规则。仲裁规则由协议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
第二十七章仲裁协议 ※
1. 仲裁协议有关规则
A. 协议类型。仲裁条款式、仲裁协议书
B. 协议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A.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共同意思、真实意思、双方意思
B. 仲裁事项。可仲裁、仲裁事项明确(不明确可协议补充, 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C.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般选择两个的无效。但选择两个仲裁委员会,如果是明确的也可执行的,当事人选择一个即可进行仲裁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A. 法律效力。 约束当事人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
合法有效的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法律授权于仲裁机构按协议进行仲裁的权利。
B. 确认机构。只能是仲裁委员会或中级法院,有几种情形:
a. 法院优先。一方向仲裁申请,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决
b. 裁决优先。一方向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的,法院不能受理;委员会没有作出裁决的,法院通知委员会终止裁决
c. 中级法院。由仲裁委员会地中院裁决、不明的由被告地中院
d. 一方申请仲裁,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法院受理后通知中止仲裁,审查协议有效的通知恢复仲裁;协议无效的撤销仲裁
C.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无效
4. 仲裁协议无效
A. 口头协议无效
B. 超出法律规定无效
C. 无限人无效
D. 胁迫迫使订立协议无效,但“ 欺诈 ”应当有效
E. 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协议的无效
5. 协议失效
A. 合同履行或法院强制而失效
B. 当事人协议放弃而失效。如明示默示变更等
C. 约定期满而失效
D. 有权机构作出失效裁决而失效
E. 失效后当事人可诉讼;可重新达成协议仲裁
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
1. 仲裁程序
A.5 日审查受理。有无协议、请求事实理由、受理范围
B. 财产保全。申请人递交给仲裁委员会并由其提交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 处理,申请错误的申请人赔偿
C. 独任仲裁或 3 人合议仲裁。可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仲裁会主任指定。 3 人的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会主任指定、第三人共同或共同委托仲裁会主任指定并为首席
D. 回避。申请或自行,仲裁会主任或委员会决定,条件同民诉法。但回避后的 程序是否进行 由“ 仲裁庭 ”决定
2. 仲裁审理
A. 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B. 原则上“ 不公开审理 ”,协议公开审理的可公开,但国密外
C. 申请人经 书面通知 不到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可缺席裁
D. 证据保全同财产保全,即由仲裁会转交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3. 仲裁的和解、调解、裁决
A. 和解。双方和解后,可根据和解要求作出 裁决书 ,也可 撤回申请 ,撤回申请后反悔的, 仍可依据原协议仲裁 ( 裁决后不能)
B. 调解。裁决前应当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 调解书 ,送达生效
C. 裁决。多数意见决,不能形成多数的 首席意见决
D. 裁决种类。
a. 先行裁决。一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决
b. 最终裁决。
c. 缺席裁决。书面通知不到或中途退席
d. 合意裁决。根据和解、调解作出裁决
4. 仲裁裁决书
A. 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裁决日期。可协议不写明的有两项即 争议事实 和 裁决理由( 2003 年考)
B. 补正。 30 日内可要求: 文字、计算、遗漏 (仅此三项)
C. 效力。仲裁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5. 简易程序
A. 争议不大。 50 万以下,可书面可开庭
B. 案情简单。 1 人独任,可提 反请求
C. 默示或书面同意。一方申请简易另一方书面同意可简易
D. 仲裁时效。同民诉法,国际买卖合同为 4 年,过 20 年丧失,最后 6 个月不可抗力时效中止
第二十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A. 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提出
B. 管辖。必须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中级法院 提出
C. 时效。必须在收到裁决书的 6 个月 内提出
D. 前提。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2.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A. 没有仲裁协议
B. 仲裁协议超范围
C. 仲裁庭组成和程序违法。选人、回避
D. 证据是伪造的
E. 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F. 仲裁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3. 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A. 必须组成合议庭
B.2 个月内作出裁定是否撤销
C. 撤销仲裁裁决的 不能上诉 、 不能申请再审 、 检院不能抗诉
D. 可重新仲裁的 通知重新仲裁 ,并裁定 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 拒绝重新仲裁 的 恢复重新程序
第三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执行
1. 仲裁裁决的执行
A. 必须是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执行
B. 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同民诉法 6 个月或 1 年
C. 必须向被执行人财产地或住所地法院申请
2.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
3. 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异同
A.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撤销任何人,不执行的是被申请人
B. 提出期限不同。撤销为 6 个月,不予执行在于对方何时申请
C. 管辖法院不同。撤销为仲裁会所在地中院,执行为财产地
D. 法定理由不尽相同。撤销有伪证、隐瞒,不执行
E. 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审查各方理由,撤销的终止执行;驳回撤销的恢复执行
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
1. 涉外仲裁
A. 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人、物、事实一项发上在国外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和 海事仲裁委员会 是常设
C. 涉外财产保全由财产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国内为基层法院 )
D. 涉外仲裁裁决是终裁,任何人不得诉讼、不得请求法院变更仲裁裁决
E. 涉外仲裁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特别规定 。中级法院审查,决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必须报 高级法院 进行再审查,高院同意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应当将审查意见报最高院,等待最高院的答复 后方可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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