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万国司考-刑法复习—刑罚的体系 |
| 万国司考-刑法复习—刑罚的体系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6 14:31:19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万国司考-刑法复习—刑罚的体系
§1. 刑罚的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是国家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体系完整 结构严谨; 宽严相济 目标统一; 内容合理 方法人道。 §2. 主刑 也称本刑、基本刑、单独刑 一、管制: 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从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特点: 不剥夺人身自由,所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限制一定的自由,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有一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长为三年; 由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从监督改造;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二、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刑罚方法。 特点: 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所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期限短: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长为一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三、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剥夺人身自由,所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一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最长20年; 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劳动改造。 四、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劳动改造;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 (二)死刑的适用: 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 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中级以上法院一审,高级以上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ONLY枪决或注射。 (三)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不必立即执行有下列情况: ☆法定从轻情节的;☆罪行相对不严重;☆过错激愤犯罪;☆容易改造的;☆令人怜悯情节的;☆其它留有余地情况。 2.结果: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 附加刑 一、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2.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罚,选择适用; 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并处罚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包括必须并处罚金和可以并处罚金; 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偶犯或者初犯;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3.金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一般规定数额最少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少罚金,但罪低不少于500元; 规定了具体数额; 比例或倍数。 缴纳期限:“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4.酌情减少或免除: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 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二、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1.剥夺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由刑法总则规定,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的: 应当附加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的:对于故意杀人、qiangjian、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由刑法分则规定,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替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等。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终身: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10年: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 1-5年:独立适用或作为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 管制附加的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4.起算与执行: 管制附加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三、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 内容: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用于犯罪的财产; 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得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适用对象:☆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四、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疑难集锦 |
| 下一篇文章: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