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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6 14: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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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1.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交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 特点: 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对象是受刑人: 依据是发生法律交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 内容是 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 会出现对原判决作一定限的调整行为(减、假)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合法:机关合法;内容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人道主义; 个别化原则; 效益原则。 §2. 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 一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管、拘、有减少。不同于改判。 二、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ATTN. 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附加刑减轻不是减刑。 缓刑考验期的缩短是减刑,但考验期。 缩短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重大立功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幅度:具体见下规定。 四、减刑的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提出减刑建议: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五、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ATTN. 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ATTN. 原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 ATTN. 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3.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 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特点: 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不同于释放; 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理手段 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 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 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为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人; 计算不同: 考验期不计入原判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原判刑法; 是对自新向善而有悔改表现的受刑人的一种奖赏 不同于减刑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次数不同: 减刑可多次适用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 考验期不同: 减刑没有考验期规定; 结果不同: 假释是提前释放犯罪人 减刑是减少应执行的刑罚; 假释是余刑的暂缓执行 不同于缓刑 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在原判执行中适用 缓刑与判决同时宣告 适用理由不同: 假释是根据执行中的表现 缓刑是根据犯罪情节与判决前的悔改表现;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缓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 内容不同: 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余刑 缓是有条件不执行全部刑罚; 结果不同: 假释认为原判已执行完毕; 缓刑是原判不再执行。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执行刑期条件: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实质条件: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ATTN.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但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iangjian、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ATTN.以上暴力犯罪减为10年以下也不假释。 程序: 提出减刑建议: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ATTN.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撤销: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ATTN.与缓刑不同,不要求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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