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刑法专题 >> 刑法总则 >> 正文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6 14:32:15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执行

§1.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交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
  特点:
  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对象是受刑人:
  依据是发生法律交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
  内容是 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
  会出现对原判决作一定限的调整行为(减、假)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合法:机关合法;内容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人道主义;
  个别化原则;
  效益原则。
  §2. 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
  一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管、拘、有减少。不同于改判。
  二、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ATTN. 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附加刑减轻不是减刑。
  缓刑考验期的缩短是减刑,但考验期。 缩短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重大立功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幅度:具体见下规定。
  四、减刑的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提出减刑建议: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五、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ATTN. 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ATTN. 原判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
  ATTN. 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3.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
  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特点:
  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不同于释放;
  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理手段
  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
  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
  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为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人;
  计算不同:
  考验期不计入原判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原判刑法;
  是对自新向善而有悔改表现的受刑人的一种奖赏
  不同于减刑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次数不同:
  减刑可多次适用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
  考验期不同:
  减刑没有考验期规定;
  结果不同:
  假释是提前释放犯罪人
  减刑是减少应执行的刑罚;
  假释是余刑的暂缓执行
  不同于缓刑
  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在原判执行中适用
  缓刑与判决同时宣告
  适用理由不同:
  假释是根据执行中的表现
  缓刑是根据犯罪情节与判决前的悔改表现;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缓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
  内容不同:
  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余刑
  缓是有条件不执行全部刑罚;
  结果不同:
  假释认为原判已执行完毕;
  缓刑是原判不再执行。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执行刑期条件: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实质条件: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ATTN.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但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iangjian、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ATTN.以上暴力犯罪减为10年以下也不假释。
  程序:
  提出减刑建议: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ATTN.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撤销: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ATTN.与缓刑不同,不要求情节严重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推荐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