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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6 15:39:45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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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行为总结

第1节  侵权行为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 特征:
① 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②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③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除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3) 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常会竞合,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排除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区别表现:
① 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救
② 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结果是对行为人实施惩罚。
4) 与违约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①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则是相对权即债权
③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则仅限于财产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
分类基准 具体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主观过错实施的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民通121-127条的规定
单独侵权行为:一人实施
共同侵权行为:2人或以上(注意:共同侵权形成的结果是单一性的)
积极的侵权行为
消极的侵权行为
第2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夜敌械氖怯刑跫摹⑾喽缘奈薰碓鹑卧颍诔鱿址ǘ庠鹗掠墒保泄氐笔氯丝扇炕虿糠置獬涿袷略鹑巍#ㄈ绮豢煽沽Φ淖匀辉趾Γ笆辈扇『侠泶胧┤圆荒鼙苊庠斐苫肪澄廴镜模庥诔械#?br />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3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前提条件)
1)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 根据表现形式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
1) 损害事实包括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2)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 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的损害,同时也往往形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1) 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依据原因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来判定,由此决定各个原因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2) 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间接原因行为需根据基在侵害结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全部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 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2) 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如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会产生影响。
第4节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或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指2人或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1) 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① 加害主体必须为2个或以上。
② 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可以均为过错,也可有的过错,有的无过错。(注意:混合过错行为不是共同加害行为)
③ 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
④ 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连带责任。
2)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害,也可以是一方为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
① 教唆: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②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精神与物质上
2、共同危险行为:指2人或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其有如下特点:
1) 实施主体为2人或以上。
2) 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
3) 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
4)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5) 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此是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最重要区别。
6)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第5节  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民通》121
1)其有5个构成要件:
① 侵害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
② 行为的发生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③ 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④ 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⑤ 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职务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 行政赔偿。
② 刑事赔偿。对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权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3)对侵害人的处理: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2
1) 构成要件。
① 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② 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③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2)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追究。
① 生产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
② 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他们要求赔偿。
3) 免责事由。
① 产品生产者免责:
A) 产品未投入流通。
B)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C)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② 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3
1) 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
① 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民通规定7种: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② 存在损害事实。
③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2) 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才可免责。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4
1) 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①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②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③ 存在因果关系。但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受或正在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系。
2) 免责事由:
① 完全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
② 污染损害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③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通》125
1) 构成要件:
①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②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③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④ 施工人有过错。
⑤ 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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