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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国家司法考试-刑事审判的重点提示 |
| 2008国家司法考试-刑事审判的重点提示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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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国家司法考试-刑事审判的重点提示
本章有“人民陪审制”和“审判长选任制”两个新增考点,考生须掌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两审终审制 注意: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存在 3 种例外: 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对它的裁判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引起二审程序的问题; ②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即使经过了二审程序,其判决、裁定仍未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后,死刑的裁判才能交付执行; 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其裁判才能生效。 二、审判组织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1. 独任审判的适用 ( 1 )独任审判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不能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 2 )独任审判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并不适用,因此如果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2. 合议庭的适用 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 1 )一审合议庭 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 3 人组成。 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 3 人、 5 人或 7 人组成。 ③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 2 )二审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 3 人或者 5 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 3 )复核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由 3 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 4 )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5 )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刑诉法解释” 364 条)。 3. 合议庭的组织 ( 1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如果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助理审判员也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刑诉法解释” 111 条)。 ( 2 )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3 )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 4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 4.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 1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 2 )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除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 ( 3 )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 ( 4 )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5 )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 ( 6 )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决。 5. 合议庭(包括独任的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 1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下列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有当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 2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3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6. 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注意:①审判委员会不是具体的审判组织,因此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仍然必须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而不应当先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后开庭审理案件。③并不是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当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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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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