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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网-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当与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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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1: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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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网-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当与可以
一、关于是否应当指定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4、《高法解释》36、37) 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此处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审理时是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以满18周岁的人。 2、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对此,司法解释列出了七种情形,不过,重要的还是案件应当指定辩护的几种情形。 二、聘请律师是否应当经过批准 1、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刑事诉讼法》96条) 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都不需要经过批准。(《刑事诉讼法》36条) 三、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其当事人是否应当经过批准 1、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刑事诉讼法》96条,《六部门规定》11条) 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36、《高法解释》41、《高检规则》320) (1)辩护律师: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都不需要经过批准; (2)其他辩护人: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四、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有关机关是否可以派员在场 1、侦察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96、《六部门规定》12) 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96、《六部门规定》12) 五、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是否应当经过许可 1、侦查阶段:律师无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只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96) 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36、《高法解释》40、《高检规则》319、320) (1)、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 (2)、非律师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是否应当准许 1、应当准许的情形: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同意; (2)、被告人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的情形时,其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要求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9、《高法解释》36、165) 2、不应当准许的情形: 被告人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且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后,又重新委托了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又为其另行指定了辩护人,但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高法解释》165) 3、可以准许的情形: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后,重新委托了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了辩护人,但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属于成年人且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为其指定辩护律师。(《高法解释》165) 七、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14) 2、证人是不满18岁的证人的,在询问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98) 八、应当不起诉与可以不起诉 1、应当不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142) 2、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40、142) (1)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和促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九、应当不公开审理与可以不公开审理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52、《高法解释》121)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52) 十、是否可以由审判员河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1、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不论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人民法院,都是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147) 2、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47、202) (1)、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十一、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可以与应当 1、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是必须应当提起,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刑事诉讼法》77、《高法解释》85) 2、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权利人在一审宣判前未提起的,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高法解释》89) 3、权利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高法解释》90) 4、虽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达成协议且当事人已经给付,但被害人扔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高法解释》90) 5、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高法解释》96) 6、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为,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高法解释》96) 7、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高法解释》101) 8、对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高法解释》205)
十二、可以延期审理与应当延期审理 1、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165)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起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活动的; 2、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高法解释》164、165) (1)、辩护人依法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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