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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 |
|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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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
刑诉的执行 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 执行机关 执行内容 法院 (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 没收财产 监狱 (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 公安 (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 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 (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 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 一、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拘役 适用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批准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备注:(1)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2)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程序不是司法程序,不需要法院裁定。 二、减刑 适用对象:(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2)对于有期徒刑(包括已经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三、假释 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无期徒刑 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2)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刑诉的执行 1、 执行机关及其权限 执行机关 执行内容 法院 1、 死刑立即执行2、 罚金3、 没收财产 监狱 1、 死刑缓期2年执行2、 无期徒刑3、 有期徒刑 公安 1、 管制2、 剥夺政治权利3、 有期徒刑缓刑4、 拘役及拘役缓刑5、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 2、 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 类型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批准机关 备注 暂予监外执行 1、 有期徒刑2、 拘役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1、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2、 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程序不是司法程序,不需要法院裁定。 减刑 1、 管制2、 拘役3、 有期徒刑4、 无期徒刑 1、 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2、 对于有期徒刑(包括已经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假释 1、 有期徒刑2、 无期徒刑 1、 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2、 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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