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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考试网-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
中国司法考试网-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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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1:35:35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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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考试网-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对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恤刑--强调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
《魏律》--改具律与刑名律
《晋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
《北魏律》
《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2法律形式
律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式--公文程式。
3法典内容
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制度--其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分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鞭刑与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
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司法制度
(司寇--西周时期司法机关
狱--刑事案件,断狱
讼--民事案件,听讼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官吏们讨论、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廷尉--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御史--法律监督机关
公室告--秦律中,将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
春秋决狱--汉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秋冬行刑--汉代,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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