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刑事部分 |
| 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刑事部分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1:41:25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刑事部分
刑法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一共有八个方面的原则,特殊 的地方在于秦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以身高为标准。 二、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箠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 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据《周礼》“八辟”制度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内容为: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 2、《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允许官吏以官职抵罪。 3、《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它是后世“十恶”的前身。其内容为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刑罚制度改革:(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规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规 定为五种。(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开始,北齐和北周继续采用。(4)废 除宫刑。 5、《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四、《唐律疏议》中的刑法制度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2、“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3、“六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坐赃。六 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 附配。 4、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 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5、“五刑”:承用《开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规格有所变化 。 6、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指不缘公事而自犯和 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两种情况。(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犯罪( 注意) 五、宋、元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一 律折换为臀杖和脊杖,杖后释放。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 宋代多为刺配。刺配源于后晋的刺面之法。(3)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 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 式作为法定刑的一种。 六、明清的刑法制度:1、奸党罪与充军刑:奸党罪创立于洪武年间。充军刑是 指强迫犯人道边远地区服苦役,远指4000里,近指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从军 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大明律》在名例篇中规定了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3、与唐律相比较,《大明律》在刑罚上的一个特征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中国司法考试网-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
| 下一篇文章: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古代立法部分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