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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转帖]关于超期羁押问题         ★★★
2008司法考试-[转帖]关于超期羁押问题
2008司法考试-[转帖]关于超期羁押问题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1:43:00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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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转帖]关于超期羁押问题

取保候审        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        六个月
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在前述期间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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