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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司考-刑事诉讼法最后串讲
基本重点问题
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掌握的问题包括:1、法院对事实上无罪的被告人死亡的,如果能够查明其无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而不是终止审理。2、中止审理的几种情形。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更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认为没有犯罪行为或者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做不起诉决定。4、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时发现,应当撤销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应当不起诉。5、如果检察院自侦时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专门机关
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如何表示异议?检察机关如何对公安机关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诉讼参与人
见证人、保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被害人是否享有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申诉权?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有什么救济手段?
四、管辖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间谍案件的侦查。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如副县长强歼但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
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分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自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问题:(1)如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应当如何处理?(2)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但是,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例如,法院院长的受贿罪;法院民庭庭长的离婚案;法院办公大楼拖欠工程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特殊案件的管辖:(必考其中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中国客轮上日本乘客打伤张某,客轮本来是驶往广州,但是在青岛停*以便于张某就医,管辖的法院应当是那个法院?
五、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增加了很多回避的理由,特别是审判人员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问题:1、当事人的同胞兄弟姐妹能不能担任辩护人?能否担任翻译人员?能否充当证人?2、哪些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俄罗斯人)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理由是翻译人员是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审判长当即驳回了其回避申请,继续进行审判。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合法?4、如果是申请书记员、鉴定人员回避,审判长是否可以当庭决定?5、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申请合议庭 成人员之一的审判员刘某回避,理由是刘某的态度过于严厉。审判长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并告知被告人不得申请复议。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六、证据。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关联性:相似事实和品格证据(含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一般不具有相关性。强歼盾牌法律。
仅凭口供不能定案: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某一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必考,较难的就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某一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分类(必考)较难的是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容易混淆证明对象(免证事实,必考)规则334]
七、强制措施。
对证人、被害人等不能采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法院拥有的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司法拘留权,不是强制措施。不包括对物的强制。扭送不是强制措施,是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
拘传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能否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保证?保证人的义务有哪些?(对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一个机关?(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的情况)
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是否有权决定拘留?其条件与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是否相同?拘留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理解第一项条件?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刑诉法要求应当进行哪些工作?
八、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九、期间、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申诉的期限;上诉,抗诉期限;通知、送达期限;强制措施期限;执行死刑期限等等。
侦察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期限、二审期限、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限。期限的重新计算。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期限的计算(编号起诉)。另有重要罪行的。期间的耽误和补救。
十、立案。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是什么?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和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这是仅仅指侦查阶段。立安监督。
十一、侦查。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讯问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讯问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在侦查阶段,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能旁听法庭审理)。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哪个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是否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对哪些人可以强制检查人身?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什么样的人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什么样的人进行?搜查的时候,应当有哪些人在场?哪些人应当在搜查笔录上签名?如果被搜查人逃跑,是否可以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扣押清单应当由哪些人签名?物品特有人是否有权获得一份清单?侦查机关能否划拨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有哪种鉴定必须由这种机构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什么是通缉?哪些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通缉令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可以作哪些种决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哪些种决定?
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要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补充侦查。只能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只能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
十二、起诉
审查起诉之后可以作出哪些种决定?具体应当由谁来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十三、审判概述
两审终审制。除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以外,一审判决、裁定必须过了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才生效;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必须经二审才生效。这一制度只适用于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必须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核准才生效。
什么是独任庭?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庭?合议庭的级成人数应当是多少?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关系如何?
十四、一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包括哪些方面?这一概念与预审、审查起诉有什么区别?是否计入审理期限?
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的时间期限是多少?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期限是多少?传标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是多少?开庭公告应当在多长时间以前张贴?内容包括哪些?
讯问被告人的时候,谁先开始发问?法庭能否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法庭能否自己提出证人、鉴定人?
在我国,如果律师没有提反对,法官是否有权在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予以制止?询问证人还有哪些必须遵循的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的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的物证,应当由哪些人进行辨认?当事人等提出新证据的申请,包括哪些内容?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是否有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可以搜查?
合议庭有权作出哪些种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何种判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是否公开?宣判有哪些种开式?判决书送达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当庭、定期)是否允许被告人缺席审判?公诉人在何种情况下不出庭?
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法院有哪些制裁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有权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而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都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如果证据不充分,而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怎么办?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时候,是否可以调解?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能否再次起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能否撤回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能否再次起诉?张某打伤了甲、乙、丙,但是只有甲提起自诉,日后乙和丙能否再提起自诉?
十五、二审
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如果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能否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第二审是否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是否限于提出上诉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在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会维持原判?在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会发回重审?在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会直接改判?如果一审存在19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二审应当如何处理?(法定情形包括哪些?必考)
垫江县一农民被一群不良少年伤害致死。一审判处主犯有期徒刑10年,其他人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害人的妻子认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赔偿太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问是否应当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以及能否对刑事部分改判。
上诉不加刑在具体*作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十六、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如何组成?死刑复核是否应当开庭?高级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是否必须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能否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的案件,如果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能否改判死刑?
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十七、审判监督程序
哪些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能引起再审?申诉能够提出几次?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裁定,应当向哪些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是否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组成上有什么要求?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有多少?
再审不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6日)第8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两种抗诉的区别有哪些?1、对象不同:2、有权抗诉的机关不同;3、抗诉的期限不同;4、接受抗诉的法院不同;5、抗诉的法律后果不同。
十八、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哪些?
一审判决无罪或者免刑的应当如何执行?
死刑执行命令由谁签发?下级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交付执行?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如果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如何处理?在执行死刑进,由谁指挥执行,谁临场监督?执行的方法有哪些?执行场所在哪里?哪些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哪些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判处拘役的罪犯如何执行?未成年犯在哪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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