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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资料-期限的延长         ★★★
2008年司法考试资料-期限的延长
2008年司法考试资料-期限的延长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3:36:45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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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资料-期限的延长

有关期限的延长:
1、侦查阶段: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于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延长期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延长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
(5)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6)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必须经检察长批准。
3、第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个月,但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4、第二审程序: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1个半月内审结,对四类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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