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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考在线-救济性权利和程序         ★★★
2008年司考在线-救济性权利和程序
2008年司考在线-救济性权利和程序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3:37:44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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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考在线-救济性权利和程序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性权利和程序:
“有权利必有救济”,当事人在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请求被驳回时,应当赋予其救济的机会,这不仅限于一审裁判之后的上诉,它有着的广泛的体现。对此,1996年试卷三第4题考察对不起诉的救济,2000年试卷四第9题考察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救济等等,2002年司法考试,对二审程序也有着广泛的考察,对此应予重视。
3、对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救济:
(1)对人民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2)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A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B被决定回避的审判人员对决定有一样七第,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举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4、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救济: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时:
(1)必须先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可以要求复议;
(3)如果复议决定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4)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5)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5、对不予立案的救济:
(1)公检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院通知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6、对检察院不起诉不服的救济:
(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已经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7、对一审裁判不服的救济: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10日的上诉、抗诉期限,第一审裁定有5日的上诉、抗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拥有独立的上诉权;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上诉;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按照二审程序抗诉的权力;
(6)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的5日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8、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时的救济:
(1)下列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裁判:A已经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B终审的判决裁定,这又包括二审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C已经核准的死刑和死缓的判决;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以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6、在刑罚执行中的救济:
(1)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A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B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C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前述两种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重新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
(2)在刑场执行死刑之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3)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法院处理。
9、对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救济: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0、对超期羁押的救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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