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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1)-名师讲义         ★★★
新起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1)-名师讲义
新起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1)-名师讲义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4:53:36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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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1)-名师讲义

提起公诉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行使这项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必须查明: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第140条第3款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2项情形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所作的处理方式之一,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
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作出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院长决定。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酌定不起诉,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机关;(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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