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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大纲-劳动法重点法条         ★★★
08司考大纲-劳动法重点法条
08司考大纲-劳动法重点法条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6:17:22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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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大纲-劳动法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分解
了解一下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2款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意见》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分解
1、注意童工的年龄上限是16岁而非18岁,但特种行业可例外。
2、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为未成年工,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分解
1、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违法的、欺诈的、威胁的。
2、注意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在《劳动法》中,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意见》第22条  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意见》第18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注意劳动者惟有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10年以上的,才有单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2、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而仅是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部分无效。
3、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可和见习期并用。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解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合同法》第43条:先契约义务,违反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法》第92条:后契约义务;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侵权责任;
4、本法第22条:违反商业秘密保守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解
1、以上几个法条为每年必考的内容,没有什么可讲的,务必准确记忆。
2、注意第29条的规定可排除第26、27条之适用,但不能排除第25条之适用。如一个怀孕的女工不得列入被裁减之列,但一个怀孕的女工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分解
一般情形下需提前30日积极通知用人单位,但在第32条3种情形下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分解
1、集体合同草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集体合同签订者是:工会与企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
3、注意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文本后15日内无异议的。
4、集体合同的效力:
(1)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拘束力;
(2)为后来者设立一个最低标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解
1、了解一下各条的数据,掌握第42条第1、2项规定。
2、我国的法定节日为四个:元旦、春节、劳动节与国庆节。注意法定节日与休息日不同。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分解
1、注意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享有工资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1)法定休假日;
(2)婚丧假期间;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期间。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解释》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分解
1、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2)同级工会代表;(3)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前置程序。
4、注意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5、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是合法、公开的,就可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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