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历年真题 >> 历年真题 >> 正文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些04真题分析,绝对值得一看         ★★★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些04真题分析,绝对值得一看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些04真题分析,绝对值得一看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8 9:38:09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些04真题分析,绝对值得一看

去年司法考试的试题解析,希望对今年考试的考友有一定的帮助。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

  1.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卷三4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典权的消灭(回赎)。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以原典价回赎的民事权利。典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不动产物权等。典权的消灭的一般原因有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抛弃等,特殊原因有回赎、找贴、作绝、别卖等。回赎,即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以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原典价包括典权人于典权设定时支付的典价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价。回赎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参考答案:A

  2.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卷三5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保证的设立保证合同的内容之保证期间属于法条型命题方式主要考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又作出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参考答案:D

  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和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卷三6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责任的免除仍属法条型命题方式。保证责任的免除包括单方免除与法定免除。单方免除指债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法定免除指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本题考法定免除的情形。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物的担保共计14万元10万元的房屋、1万元的音响设备以及汽车遇车祸损毁所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其中保险赔偿金3万元可以看做担保物的代位物。

  参考答案:B

  4.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卷三9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权利质权为法条型命题考查对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的识记与理解。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与2003年司考卷三单选第11题如出一辙: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故第11题答案是C.

  参考答案:D

  5.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卷三13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也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可以是一方是加害实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帮助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本题考点在以前的律考中出现过。例如,1988年律考卷三多选第37题:甲、乙是邻居,因细故争吵,甲对儿女们说:“给我打!”甲的长子、次女二人在与乙互殴中,长子一拳打伤乙眼。乙花去医疗费500元,遂向法院起诉索赔。甲以自己并未动手拒赔,次女以未打乙眼也拒赔。甲的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本案谁应负担500元医疗费?A.甲;B.甲长子;C.甲次女;D.乙。故第37题答案是ABD.

  参考答案:C.

  6.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卷三15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时债务清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直接考对法条的识记,根据常识判断也不难得出答案。

  参考答案:C.

  7.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卷三16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约定扶养关系,如果允许具有法定扶(抚/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对法定义务的抛弃和对法定扶(抚/赡)养制度的非法否定。如近亲属之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对职工有提供养老金义务的单位与职工之间,都不得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把继承法与婚姻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加以考查。

  参考答案:A

  8.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4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卷三30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入伙)。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题中,丙反对丁参加合伙,则表明丁不能成为合伙人,既然丁不是合伙人,充其量是个雇佣人员,也就不必然分担该5万元的损失了。

  参考答案:C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二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卷三1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类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含义及其区别。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享有的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获得其利益的手段或资格。民事权利按照其性质、内容和作用等标准有多种分类。民事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加以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属于支配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支配权的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以尊重、容忍和不干涉为主要内容,即“不作为”。因此,本题选项“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选项从表面上看属于考查民法内容,但运用法理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原理即可以解决。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实施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它是由某种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效力没有排他性,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请求权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中枢地位。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常见类型如下:一、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认权,使被监护人(被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追认权;二、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如行使债权的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三、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抵销权以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参考答案:D

  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卷三2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全体合伙人或字号的名义与他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的共有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各自的出资为限。但合伙人对内就合伙债务按照份额承担债务。

  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是由合伙组织的性质、出资方式和财产规模决定的。个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标的和数额一般限制很少。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出资,而技术、劳务不能直接构成合伙财产,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没有最低数额的限制,对储备基金的提取亦无要求。由此,合伙财产也就无法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加,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合伙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加以约束,维护个人合伙与他人的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个人合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卷三7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考点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的财产上进行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因此,本题C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题中的丙)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

  参考答案:A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三

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卷三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是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为本人、受益人或被管理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前提条件),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主观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显然没有“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而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获取5元钱的洗车费),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得事实。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是,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合同是当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显然王先生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做本题时需要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另外,本题也可用常识作答,试想,如果B是正确答案,人们的生活秩序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人人都可以用所谓的无因管理为幌子来兜揽生意赚钱。

  参考答案:D

  2.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卷三17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实质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既要符合形式要件,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合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1.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人生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其死亡时应当给具有该情形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如果允许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类继承人的继承权,必将使他们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会加重社会和他人的负担。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应当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立遗嘱时的状况为准。本题中,甲立遗嘱时乙、丙虽是未成年人,但现乙、丙均已工作,有生活来源,故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3.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卷三19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题所体现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在责任构成上,违约责任不一定需要有损害事实出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又没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损害事实则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侵权责任;在赔偿范围上,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甲乙双方的关系属于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乙的重大过失导致“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婚礼录像带作为特殊的情景载体,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其价值远远超过其本身价值。婚礼录像带灭失,是对其精神上的打击,给甲造成了极大的遗憾。因此,乙不但应承担财产责任,还应承担对甲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考答案:B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四

  1.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卷三18

  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权利的接受、放弃方面的不同是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本题表面上看是直接考查继承法,从另一个方面上讲,体现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默示形式等几种。默示形式又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其中,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以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性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行为人的沉默可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表示。再如,除上面提到的继承法的规定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参考答案:B

  2.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卷三51多选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中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三个考点,比较综合。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按照适用范围及期间长短的不同,它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也叫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我国目前由民法通则予以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它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不满两年)和长期诉讼时效(超过两年)。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第(一)项之规定,本题A当选。但是,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两种情形应适用新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的6月10日,就已经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不是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的6月13日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不选B.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着重考查责任主体,对“施工人”含义的理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即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具体进行劳动的工作人员。此外,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参考答案:A、D

  3.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卷三60多选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法条型命题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然而因不方便对子女进行教育管理,要求其同样承担监护责任,未免不尽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A当选,B不应选。前法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据此,给予适当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幼儿园,而不是单位的工作人员老师丙,C当选,而不应选D.

  参考答案:A、C

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解析五

 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卷三61多选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综合性比较强,为法条型命题方式。

  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本题只有B不是正确选项。

  参考答案:A、C、D

  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卷三62多选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肖像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违约行为,属于跨度较大的一个题目,涉及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合同法。

  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肖像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一种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制药公司从影楼花500元买到照片用在性药品广告上,超出了影楼与甲约定的范围,因此影楼的行为够成违约,并且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制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呢?所谓隐私权又称生活秘密权、个人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生活和个人秘密进行支配并不受非法干涉、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的特点在于“隐”(不愿公开的秘密事情)和“私”(与公众无关的个人的私事)。隐私权与肖像权存在交叉关系,如裸体肖像的公开一般归属于隐私权范畴。本题中的写真按一般理解,如无特别说明,应属于艺术照,更倾向于肖像范畴。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影楼与甲约定内容中没有涉及著作权归属,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参考答案:A、B、C

  3.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卷三67多选

  A.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拍卖、折价、变卖等。针对房地产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该条款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相同。

  参考答案:B、C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推荐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