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考改革-[推荐]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比较 |
| 司考改革-[推荐]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比较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8 11:46:08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司考改革-[推荐]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比较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三个[非法词被屏蔽]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一审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均不会发生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原、被告间发生民事争议,因原告向法院起诉而开始,即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起诉权与上诉权,不仅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诉讼权能,而且行使起诉权和上诉权的主体也不一样。行使起诉权的主体,只能是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行使上诉权的主体,既可能是一审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被告或诉讼第三人。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二)提起方式不同
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起诉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起诉的时效较长,在诉讼时效内随时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一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消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迳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理第一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二审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七)审结期限不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及应试技巧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