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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司法考试-宪法笔记(转其他论坛的精华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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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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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宪法笔记(转其他论坛的精华撒)
宪法笔记(转其他论坛的精华撒)
司考中宪法的题型有两种。一种是单项选择题,一种是多项选择题,考试的范围包括宪法(82年)、宪法的三次修正案(88年,93年,99年),和其他一些宪法性的法律。宪法考试题目的特点主要是记忆性的,不象其它刑法、民法有一些案例分析。从考查的方式上看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性的记忆。教科书写的什么,法律条文规定的什么,就直接考什么。还有一种是变化一下方式,看你会不会出错,或者说有一些计算。象选举法等规定的一些比例,比如全国每一级的人大代表,城市人口所代表的人口的比例数与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比例数是1:4的关系,可能不直接考1:4,而考人大代表要代表多少人,这是一种间接记忆,里面比较难的可能就是间接记忆,因此,要有思想准备,遇到这样的题目时不要紧张。从考试的内容看大致涉及到三个方面。一、基本知识,比如可能考英国宪法、美国宪法的基本知识。二、有关宪法制度方面。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法监督制度。三、具体条文。包括书本上的内容,不局限于条文,可能会有所展开,比如涉及到国外的、历史的或我国宪法制度方面的和宪法条文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条文。在条文中最重要的是,主要集中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国家机构方面和选举法方面。
从今年的教材来看,宪法部分的变化不是很大,重点要把握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讲了8节,有宪法的概念、历史、产生发展、分类、渊源、规范、解释和监督。第一节宪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大家简单看一下就行了。比如什么是根本大法:和其它法律有什么区别?宪法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这涉及到国外的和中国的。总体上一个认识可以用比较长的一句话,第一,产生于十七世纪英国,然后是美国1787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然后是法国1791年的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然后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然后是1924年的苏联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的宪法,然后是1949年9月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一句话概括了宪法从外国到中国的历史发展。尤其要注意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这是最重要的。99年修正案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私营经济。1993年的修正案包括很多,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改革开放的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家庭联产承包制,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等等;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有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还有其它的一些内容。宪法的分类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稍微看一下,这属于基本知识。有几种分类不用花很多时间去背,一听就可以知道。比如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还有按马克思主义宪法的分类,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和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我们要注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宪法。它不象刑法、民法。这一点若不注意便很容易出错。宪法的产生和刑法、民法的产生有很大的区别,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所以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有宪法。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和经济基础的分类有这两种。关于分类和历史发展可以出选择题。
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比较理论化,看一看,能应付考试即可。
宪法规范主要讲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如一方总是国家和国家机关。要注意一下。
。 第二、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这部分内容政治性很强,国体概念、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基础,精神文明等等。看教材一定要抓住骨干,即宪法条文。骨头是宪法条文,血和肉是作者加上去的,这样才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书上又讲了经济制度即宪法条文第6条到第18条,涉及到了不同的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在此除了看宪法条文外还要看宪法修正案。看修正案切记修正案又有被修正。比如88年的修正案关于农村以家庭联产承保为主的责任制99年又有修改。复习时一定要注意前后的修改。为何将经济制度放到这一章呢?因为经济制度是国体的一个重要表现。国体就是国家性质。比如我国是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是私有制。而无法将其放到别的章节中。再一个精神文明,即宪法的19条到24条,把宪法条文看一下,教材中的阐述可以不看。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要看一下,里面有很多顿号,比如涉及到自然资源方面的土地、森林、滩涂等,涉及到经济制度的引导、监督、管理,因为宪法对经济制度宪法地位的阐述你不一定能选对呀!尤其顿号比较多的,可能出多项选择。比如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有根本制度(国体,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注意政府、法院、检察机关不包括在内。平时讲政府、法院、检察院为人民服务,但从宪法上讲,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从民意上讲主要是人大。还涉及到统一战线。举一例子,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归集体所有的资源是:a.矿藏b.森林c.草原和荒地d.水流。答案应是b和c。而a和d应归国家所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节比较重要。 关于政体。政体和国体易混淆,可以这样记,国体国字放在前面,是国家性质,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是被统治阶级。将国体记住了,政体也就容易记了。我国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里面重点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含义内容主要是宪法第2条、第3条。看书本上的知识要紧扣宪法条文。这两条主要讲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不要搞错。若出多项选择题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政府,地方人民法院检察院。因为人大代表民意,故应选前两项。若出单项选择题,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有些人就会选a。不是不懂,而是没太留意,应选b。宪法第3条规定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各级人大,由各级人大产生政府、法院、检察院,要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然后这些机关要受到人大的监督。另外还讲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含义,另外我们要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集中制。
选举制度重在记忆。因为一些程序性规定比较琐碎、比较具体,还有不少数字的规定。基本原则是个重点。普遍性原则(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一个要件,十八周岁是一个要件以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要件。考试时可能会考查"公民""十八周岁"或"但书"。其它情况原则上都享有选举权。比如正在审判、侦查、起诉阶段等,刑法中有附加刑,这样不能享有选举权,但其它已决犯,未决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在其它阶段(在公安局或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停止其选举权。第二个是平等性,实质上是"四个一"选举法第4条。即每一选民在一项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暗含每一个选民在一个地方的一次选举中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原来根据不同级别(4、5、8),现在4:1是了,有了修改要仔细看法条。第三个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这个比较重要,要记住二者的界限在县一级,包括县都是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包括县都是间接选举。记住分水岭。若出现自治州,因自治州级别高于县,所以是间接选举。第四个无记名投票不再作解释。程序中一些数字要看一看,比如选民名单的公布、选民登记的日期,5日、20日、3日这几个日期。还有44页上多少代表联名(10人以上联名,选民或者代表,可以推荐候选人),这些数字要自己看。比如选区的划分按代表1-3名来确定选区大小,代表名额的基数,象县一级、省一级、乡镇一级都有一定的人数。罢免制度选举法更加完善了。原来选举法对罢免制度规定的不是很详细。现选举法在程序上规定的很详细。这在46页上"罢免代表的程序",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数字,1/10,1/5,30人这些数字要注意。前面已经提出不少,但还有没提到的,比如宪法的修改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2/3人大代表通过,选举法中数字相对集中一些。差额选举(44页)中的数字,有的可能出计算题,有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比如要选6个代表,县级以下直接选举候选人名额应有6+6×1/3=8人,或者6+6=12人。考试可能会考计算,但并不告诉你1/3和一倍。比如海淀区人大要在北大选区选6个代表,问候选人多少个是合法的。以前有类似题目,比如乡镇人大代表应有多少个人。里面考虑到人口基数,计算的问题,总之数字一定要记住。
民族区域制度以前没怎么考。其中要注意我国是单一制,由单一制延伸出来的宪法单一理论,国家结构形式包括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中包括联邦制和邦联制。其中应掌握的几个关键地方,比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包括哪一些?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些同学以为自治乡和乡不一样啊,它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吗?要小心,它不是。民族自治机关,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个也容易出错。再一个我们要小心民族自治机关的人员的任命法律有规定: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公民来担任。另外自治权内容比较广,比如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组建自己的公安部队。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经济、文化等方面。
另外比较重要的是第115条的权限,特别是可以执行或变通执行法律法规,这与律师资格考试有关联。
特别行政区制度。 其中的一国两制制度要知道。还有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中央管理的事务主要是外交和国防,特别行政区主要是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处理一定的对外事务的权利。特别行政区立法体制方面的,比如立法对行政元首的要求,年满40周岁,在香港连续居往满20年,再一个是法律实施问题,181页列举了9个,大陆制定的法律在香港、澳门大部分都不实施,但一些全国性法律,与"一国"标志有关系的则可在那里实施。列举在《香港基本法》附件3内,附件3实际上是可以增加、也可减少的。
第四章公民基本权利比较重要。
看法条比看教材更重要,主要掌握宪法第33条到50条,是权利。51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2条之后是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可以比较一下几个机构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前几个比较重要。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哪些人员享有任免权,它仅能对副总理级以下的享有任免权。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关于立法权,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任何国家机关都没有立法权,但其中有一个界限。全国人大是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制定除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此外对这些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其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这些原则相抵触。类似的国民经济和国家预算、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它也由全国人大来批准,由国务院来编制执行,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作出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戒严也一样。要注意区别。比如组成人员中都有秘书长,但中央军委没有。中央军事委员会是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曾设有秘书长,但后来又撤了。所有的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过两届,但未规定中央军委不能超过两届。规定了国务院"两高"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但没有规定中央军委报告工作。再比如连任不能超过两届,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所有成员都不能超过两届吗?是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接任,是在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接任;当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任。专门委员会共有9个,它们是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地方机构里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利的地方是由哪一些人大?跟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是一样的,有省级人大、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省会所在地的人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还有全国人大批准的四个特区的人大,厦门、珠海、深圳、汕头。相对应的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虽然放在地方国家机构里面,这也是没有办法,因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构,但没有地方放,如同前面所讲的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一样,只能跟谁联系最紧密就放在那儿,国际私法里面有个最相关因素、联结最紧密因素,审判案件当法律发生冲突时选择法律适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如我们前面没讲的政党制度,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政府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若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就不行,1993年宪法修正案里还加了这句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今年宪法教材新增加的内容,但难度并不大,都是一些常识性的东西,结合刑诉、民诉和职业道德复习,效果会更好。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与保障,比较简单,一般了解一下,记住大标题即可;复习这部分内容,值得重视的,是有关宪法解释的问题。
要注意与我国宪法联系起来考虑。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时会搞不清楚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法律规定来看,所有法律只有一个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作过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解释机关,国务院负责行政解释,"两高"行使司法解释,这个决定是法律解释。除了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外,还有一个法律解释规定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解释。所以要把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联系起来。但是还有一个容易出错误的地方是宪法监督是全国人大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注意一下。另外关于第七节宪法监督。有三种监督模式:立法机关的监督,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指世界各国最高法院的监督。第三种是专门机构的监督,主要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比如德国的宪法法院,奥地利、瑞士、意大利的宪法法院,还有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监督方式有附带性的、宪法控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如我国是事先审查,往往有备案制度。宪法从宪法条文上看有哪一些,要重点看一下。比如全国人大怎样,第5条以及专门委员会的情况,还有监督体系,比如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复习时要细一些,宪法的记忆性东西比较难,比如"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用的是不适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只有"撤销"没有""改变,只能撤销国务院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这有一些理由,因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者都是行使立法权,权利性质一样。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国务院的呢?因为一个是立法权,一个是行政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若能改变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就相当于立法权侵犯了司法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认为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命令错了,而予以撤销,但是不能改变,改变相当于我代替你来作决定了。另一方面是"相抵触"而不是"不适当",全国人大只要认为不合适就可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是认为相抵触,这对立法权是个约束。再有全国人大常委对地方性法规是撤销,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权的体现为何就能撤销呢?因中央对地方的问题不能越俎代庖,因为了解情况的还是地方人大,省级人大。可见规定里暗含着一定的道理,不回味一下,到考试那么多法条在短时间内很难回忆出精确的宪法规定,尤其是那些细微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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