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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记忆口诀         ★★★
2008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记忆口诀
2008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记忆口诀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 15:58:5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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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记忆口诀

民法部分(隋彭生老师汇总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BT6〗民法(三)
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BT6〗民法(四)
一、 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 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三、 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 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 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 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 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 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 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 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BT6〗民法(五)
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
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
六、六个无过错责任——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
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个特殊侵权——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侵害监护权;(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七)重婚的;(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九)实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T6〗民法(六)
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
三、三个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
五、五个区别:——(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
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7)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
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
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有人将其与所有权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
BT6〗民法(七)重点!!!
一、 一述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区别。
二、 二述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 三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四、 四述赠与与死因赠与、捐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五、 五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六、 六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联络为必要,也要结合司法解释说明之)。
七、 七述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八、 八述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区别。
九、 九述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形成权与抗辩权、附条件与附义务(附负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十、 十述留置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BT6〗民法(八)重点!!!
一、一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行性等)。
二、二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四性”,结合案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等)。
三、三论“人权”(结合宪法的最新规定,结合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劳动法的规定,批驳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
四、四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宪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
五、五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宣告失踪之人、宣告死亡的实际尚生存者人)。
六、六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控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七、七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和区别。
八、八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距离说明等)。
九、九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意义及具体情形)。
十、十论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的内容,要结合司法解释)。
BT6〗民法(九)
一、一个出版权(出版权不是邻接权)。
二、二个著作财产权:
1
、使用权。
2
、获得报酬权。
三、三个要知道:
1
、债权让与是无因行为。
2
、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3
、《技术合同解释》增加了一个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条)。
四、四个著作人身权:
1
、发表权
2
、署名权。
3
、修改权。
4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是有例外的永久主义,后三个权利永久受保护。
五、五种邻接权的主体:
1
、出版者。
2
、演员。
3
、演出单位。
4
、录音录像制作者。
5
、广播电台、电视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六、六个联想
1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不)。
2
、表见代理权与善意取得中出卖人占有的取得(同)。
3
、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善意与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与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不)。
4
、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同)。
5
、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瑕疵履行的举证责任(不)。
6
、无权处分委托物与无权处分脱离物的效果(不)
七、七个单方法律行为:
1
、通知解除。
2
、通知抵销
3
、通知撤销。
4
、通知免除。
5
、抛弃。
6
、遗嘱。
7
、其他。
八、物权法理解上的八项注意:
1
、物权的绝对性。
2
、物权法定原则。
3
、物权优先效力。
4
、公示原则。
5
、公信原则。
6
、物权类型体系。
7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8
、物的分类。
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九种特殊责任主体
1
、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2
、教育机构作为责任主体。
3
、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4
、承揽人作为责任主体。
5
、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6
、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7
、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8
、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
9
、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与责任主体。
十、无约定时十大成果的归属:
1
、无效技术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成果归完成人(《技术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
2
、以技术成果出资,成果归企业(《技术合同解释》第16条)。
3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单位(《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专利法》第6条第1款)。
4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专利法》第6条第2款)。
5
、委托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合同法》第339条)。
6
、合作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条)。
7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条)。
8
、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技术成果,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条)。
9
、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新创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或委托人(《技术合同法》第363条)。
10
、跨单位时,技术成果合理分享(《技术合同解释》5条)。
BT6〗民法(十)
一、一个程序问题: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
、代理的基础关系。
2
、共有的基础关系。
3
、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
四、四个邻接权: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
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
、《合同法》第171条。
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
、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
、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
、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参照约定价款支付(《解释》第2条)。
6
、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在性质上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7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
6
、外祖父母。
7
、孙子女。
8
、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
、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
、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
、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
、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
、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
、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
十、十个无资格:
1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
、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
、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
、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
、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
9
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BT6〗民法(十一)

(注:这里的“优于”是指优先适用、权利优先、效力优先,在考试答题的时候用语要准确)
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是:后法优于前法。
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是:约定优于法定(此处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规定)。
五是: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债权优于罚款。
六是:基于自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七是: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八是: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九是: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十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款优于破产债权。

合同法部分(内容太多

  合同形式很重要,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除留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建设技术开发转(让),三大知(识)产权转让,合伙保险与劳动。
  违反形式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是例外。
  核准登记才生效:法定抵押很落后:不动产汽车(企业)设备;
  专利/申请权转让,外国人时须(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
  ***核(准)登(记)(公)告,合资合作要审批。

  合同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及解释,建议8条免纠纷,
  缺乏条款可补充,约定不明如何补:
  补充协议有关条(款),
  交易习惯来确定,
  未能确定法条补:
  质量国(家)标(准)合(同)目的;
  价款(当地)市价或定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履行地点义务方,交付货款对方处,不动产适所在地;
  履行期限随时履(行),要求履行给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利(合同)目的;
  履行费用义务方。

  合同解释问题
  合同解释有学问,文义整体目的(方)法,交易习惯与诚信;
  不同文本依约定,无约定时同(等)效力,只有目的解释好。
  格式合同/条款问题
  格式条款限制多,免除限制要提示。
  不予说明不生效,保险免责说效力。(说明才生效)
  无效情形再加三(种),伤害故意重(大过失)致损。
  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故意重大财产损(失)。
  减免己责剥夺权,加重对方属无效。
  经营者通知声明,告示成绩亦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难,通常解释不利(提)供(方)。
  非格式条款优先。
  要约问题
  要约承诺即合同,要约主体要特定,希望订立表意思。
  内容须具体确定,此处区分与(要约)邀请。
  常见要约邀请有:寄价(目)表拍(卖)招标(招)股。
  商业广告是邀请,内容符合视要约。
  悬赏广告非要约,性质属单方(法律)行为。
  要约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到达是指可控制。
  是否看到它不管,电子要约入系统。
  要约人应接(受)承诺,受要约人可承诺。
  要约期限从约定,法定范围具体定。(《证券法》第83条收购要约期限为3060天)
  撤回先到或同时,拍卖竞价不可撤(回)。
  撤销应在承诺前,证券收购不得撤。
  变更须报(证监会和证交所)批(准)公告。
  要约失效原因有: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拍卖高价出现时;注意撤回未生效(要约)。
  承诺问题
  承诺一锤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
  受要约人才(能)承诺,原则通知(依习惯/要约)行为作(出)。
  承诺期间要约内,对话即时合理(时间到)达。
  实质变动新要约,非实质(变更承诺)要约(人及时)反对,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迟发)迟到原则(上)新要约,及时有效是例外。
  迟延原则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约。
  撤回先到或同时,承诺不能够撤销。
  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作出行为即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书)确认(书)才成立,双方签章后(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准。
  招标决标未成立,签订书面(合同)方成立。
  拍卖拍定未成立,签订确认(书)方成立。
  交叉要约既相同,一致到达未前提,推定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诺生效地,合同书有会签地,最后一方签订地。
  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合同成立与生效,多数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始生效,条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时亦生效。
  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否定评价不(存在)生效(问题)。
  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约束(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条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为(人)订合同,效力待定须追认。
  法代追认限明示,意思应向相对人,催告1月内为之。
  一经拒绝自始无(效),催告沉默视拒绝。
  相对人有两权利,催告并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在先才有用。
  无权代理分三种:无权越权与终止,处理同上不赘述。
  无权处分非无效,事后追认和取得(处分权)。
  卖方承担违约责,买方解除主赔偿。
  动产还可善意(取)得,所有人(请求返还)价金+赔偿。
  一物数卖卖方选,债权平等视真理,卖方应负违约责,他方解除主赔偿。
  擅自出卖共有物,不论(买卖双方)善意皆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共有(人)名义来出卖,适无权/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确定有效应注意。
  行为能力表真意(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或公益。
  无效合同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订合同,纯获利零花有效。
  法人违限制特许,禁止经营则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
  双方恶意损他方,串通骗(取)保(证)应无效。
  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名联营实借(贷)则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妨(碍)技术,侵害技术皆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仅限法律行政(法)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
  欺诈构成要件四: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示)。
  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
  造成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
  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
  自己误解意(思)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解)。
  利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来撤销。
  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违1年。知道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销须经法(院)(仲)裁定(确认)。
  请求变更(法院)不撤销,请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优)先。
  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
  适用缔约过失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独(立性)。
  恶意串通财(产)收(归国家、集体)返(还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履行均届(期)满,他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正当抗辩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期)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
  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
  过失致无效/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问题
  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赔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除)。
  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的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约定,
  对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
  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
  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同意,对方异议确认(之)诉。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选择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偿)已履(行)。
  解除还可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
  债的消灭问题
  债消灭时从权(消)灭: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
  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他(人)意(思)。
  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人)自负违约责。
  代为受领为他(人)意(思),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
  抵消双方互负债,主动债权(超)过生效,
  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权)不抵销。
  种类相同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通知(即)可,
  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
  抵销成立债消灭。
  合意抵销达(成)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
  提存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标的(物)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
  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
  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灭)。
  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有效违约责,否则缔约过失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灵魂。
  归责原则无过错,构成一方有违约(行为)。
  损害赔偿(金)有损害,定金(责任)不需有损害。
  无偿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合同)随身物,保管仓储与委托。
  以下情况可并存: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违约)金,补救措施赔损失,经营欺诈双倍赔(偿)。
  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缔约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
  (非违约方)未采(取)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不主(张)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金)亦补偿,约定违(约)金主补偿。
  三金适用很热门,①违约(金)定金不并用,非违约方选有利;选择违约(金)还定金(违约金+定金);
  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并用,约定违约金优先(约定>法定),违约(金)高(于)损失不过分;
  违约(金)低增到损(失),不让老实人(非违约方)吃亏,
  违约(金)过高法(院仲)裁(适当)减(少)。
  ③定金损(害)赔(偿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办?比较违约金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一定再比(较)定(金),从中选(出)有利方案。
  加害给付问题
  责任危害同一(违反义务)行(为),符两(种)责(任)构(成要)件冲突。
  侵权违约相竞合,加害给付最常见,
  侵权违约两选一,一审开庭前可变(更)。
  提起诉讼主体是:合同双方违约责,侵权所有受害人。
  侵权可告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引起第三人。
  一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谁有错要被追偿,
  销售(者)不明生产(者)供(货者),有销售(者)最终承担。
  销售三无(产品)咎(由)自取,第三人责(任)亦可追(偿)。
  人(身)伤(害)(特定)纪念物毁(永久性灭失)损(失),侵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免责可约定,法定只有不可抗(力)。
  侵权免责(事)由法定,产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时无(尚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不发现。(《产品质量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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