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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6)         ★★★
2008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6)
2008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6)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 17:14:41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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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6)

对哪些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就是公诉案件;(2)一种是公民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是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或者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当事人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当事人不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主动地处理这类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一类是属于提起公诉的案件。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案件。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件。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件。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话,这类案件是要提起公诉的。
(7)《刑法》第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同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话,就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 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述8类案件,如果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于上述这8类案件,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就可以用自诉的方式向法院起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被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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