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8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6) |
| 2008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6) |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 17:14:41
【 调整阅览字体:小
大
】 |
|
司法考试吧(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2008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6)
对哪些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就是公诉案件;(2)一种是公民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是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或者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当事人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当事人不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主动地处理这类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一类是属于提起公诉的案件。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案件。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件。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件。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话,这类案件是要提起公诉的。 (7)《刑法》第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同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话,就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 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述8类案件,如果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于上述这8类案件,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就可以用自诉的方式向法院起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被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
|
| 上一篇文章: 万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名师讲义 |
| 下一篇文章: 2008国家司法考试-刑诉百问疑难解答(7) |
|
|
| |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