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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试在线-张海峡:公司法考点精华_8_24
公司法考点精华
考点一:提供担保。
(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考点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三: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四: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考点五: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考点六: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时候,是需要备案,不需要变更。
工商变更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作出决议之起30天
两个特殊情况:
第一个是增加注册资本,是从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起的30天。
第二个特殊情况当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时,是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考点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例题:ABCD股东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2006年4月1日①实际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少于3万元;
②分期出资,但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
③货币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30%。
考点八:出资不实
①出资方式: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假设A、B、C、D股东,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以100万元的设备出资,但是,B的设备实际价值只有30万元,该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如果出资不实,首先B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B应当以个人财产来补交差额,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②如果甲公司解散清算,该补足70万元属于甲公司破产财产
③如果甲公司解散清算,B应该补缴资本金70万,假设甲欠B债务70万,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以企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④如果乙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公司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股东抽逃转移转移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考点九:查阅账簿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润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考点十:股东的分红权
考点十一:增资认购权
考点十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①临时股东会
②临时董事会(p109)
③临时股东大会(p108)
④临时债权会议(p15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及其通过条件;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监事会议的职权;
①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③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考点十三: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的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十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A
B——甲
C
D—E
对外转让时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意转让涉及两个问题
(1)如果即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对外转让股权需要书面争求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2)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考点十五: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种情况)
A、B、C、D四个股东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ABC占90%的股权,D只占1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该决议经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D投反对票,D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D与公司之间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在60日之内不能达成协议,那么D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发起设立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5%,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考点十七: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考点十八:股东大会
(1)职权:
①股东大会决定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投资方案。
②只能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
(2)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4)《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7条)
①借贷(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
②提供担保
③关联交易(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④同业竞争(股东(大)会作决议)
(5)会议制度:
临时股东大会
条件(5条)必须在2个月内召开。
会议通知时间
非上市公司提前20天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天;
上市公司提前30天公告。
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考点十九:董事会职权
制定或拟定一般的方案;
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有权解聘或聘用公司的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用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
2.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条件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的决议造成的损失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3条)
6.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考点二十: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担保:(P110、P225)
首先经过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项担保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非股东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最近一年担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董事会的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要由股东大会作决议。
如果为非股东做担保,非股东满足条件,也应由股东大会作决议。
为其他人担保,又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由董事会作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考点二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回避。
甲上市公司中A是股东,公司与A有1000万元的交易,A下属有四名董事(甲公司),那么这四位董事属于关联董事,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如果上市公司有9位董事,关联董事(四位)应进行回避,剩余5位为无关联关系的董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考点二十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而收购,收购的股票应在10天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为奖励职工而收购:
(1)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收购的资金只能从公司的税后利润来支付;
(3)收购的股份要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例如:公司收购了3%的股份用于奖励职工,但尚未转让给职工时,该股份有两个限制;
(1)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此股份没有表决权。
(2)该收购的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
考点二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考点二十四: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个别股东利益):
A、B、C、D四个股东设立甲有限公司,D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其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要求查阅,如果公司接到书面请求15日内拒绝查阅时,股东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进行查阅。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D投了反对票,此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间接诉讼(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的诉讼。
考点二十五: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用途主要如下:
(1)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亏损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超过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仍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用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以用公司的公积金弥补。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用公积金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转增公司资本。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考点二十六:通知债权人
P28个人独资企业
P42合伙企业:
公司
(1)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解散: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P132并购:出售资产企业,通知时间为10天,申报债权时间为10天。
企业破产:申报债权时间为1个月到3个月。
考点二十七:公司解散的原因
大于等于1%(股东诉讼)
大于等于3%(临时提案)
大于等于10%(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解散;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主持。)
考点二十八:清算组组成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人清算。
2.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部分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但必须经过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3.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
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4.中外合资企业P141:在董事中先清算委员会,如董事不能担任,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与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P149: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参加。
考点二十九:法律责任P122
A、B、C、D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少于3万元,分期出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货币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
方式:不能以劳务、个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及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抽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如果抽回投入的资产属于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前可以抽回出资。
出资不实:(公司内部与法定责任)
(3)担保P90
(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P91
(5)股权对外转让P101
(6)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P105
(7)股东诉讼P124
(8)分配利润的比例P100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的行为限制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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