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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时间-[推荐]刑法备考总结
一、因果关系。
1、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重在判断)。因果关系决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因素,是否负责还要看主观罪过,所以,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负刑事责任。
2、复杂因果关系。注意多因一果的情况,分清主次原因,分担相应责任。
3、偶然因果关系。结果前面发生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原因,注意偶然因果关系,即:当一行为可能会导致某一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另一行为介入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行为合乎规律的决定性地引起了这个结果的发生,即因果关系链的中断。
二、罪过。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是对结果发生所报的心态不同,一个希望、一个放任。
2、间接故意与轻信避免过失的区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所持的心态是放任,而轻信避免的过失对结果发生所持的心态是根本不希望。
3、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和量刑。但特殊情况下,影响定罪和量刑,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2)事实上认识错误。事实上认识错误,关键看是否导致现实危险性。①对象错误,对象错误造成对象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②手段错误,虽然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主观有罪过,负未遂责任。③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刑事责任,常见的两种:有因果关系没有,没有因果关系以为有。
三、正当防卫。
1、成立的基本要素:①为了公共、本人、他人权益免受侵害;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针对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制止行为;④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
2、防卫过当:具备了四个基本要素,但限度条件没有达到(即过限)。
3、无过当防卫:具备了基本要素,针对特定的暴力犯罪法律不设置界限。
4、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况:①不适时防卫,强调正在进行,不能提前,也不能错后。正确理解不法行为已经停止;②假想防卫,不法侵害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 以为存在,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处理方式 :过失或意外;③防卫挑拨,貌似正当防卫,实为不法侵害行为。注意: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况更强调正当防卫的前四个基本要素不具备。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预备:预备与未遂的区别是着手,从预备的表现形态的两部分内容的记忆来掌握区别,即有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2、未遂:①“着手”的理解,开始实施该犯罪的客观要件或实施可能直接引至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②“未得逞”的理解:行为人追求的刑法意义上的结果没有发生。③未遂发生的时间阶段:可发生在着手后,终了前的整个过程。④不能犯未遂:分手段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
3、中止。(1)种类:未实施终了的中止和已实施终了的中止。(2)时间性:①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都可能在在。②即使是实行行为终了的中止,也应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呈现结局(既遂、未遂、预备)形态后的补救行为不能是中止。③犯罪过程发生前放弃犯意不是中止。(3)共犯中的中止认定:若干实行犯中,其中一个或多个自动停止,并导致其他正犯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的,可成立部分中止。
4、四种形态的处罚差异,一定记住。
五、共同犯罪。
1、主犯,①首要分子是主犯,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还有起主要作用);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适用加重法定刑时,不再适用主犯的规定,如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③仅对首要分子定罪的犯罪,不一定是主犯,如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④可以不分主、从犯。
2、从犯:对从犯的认定与量刑,不受本案主犯是否归案的限制。
3、胁从犯:①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丧失意志自由的被迫行为,不构成胁从犯;②被犯罪人胁迫而采取的避险行为,不构成胁从犯。
4、教唆犯:①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可能是胁从犯;②某些教唆犯可能单独成罪,而不成立共犯,如教唆他人吸毒罪。
5、帮助犯:①一般指从犯、胁从犯;②特殊主体犯罪,帮助犯作为共犯可以是一般主体;③某些帮助犯可能单独成罪,而不成立共犯,如帮助组织卖淫罪。
6、实行犯: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7、注意刑法特别规定的组织(如组织卖淫罪)、教唆、帮助行为不做为共犯处理,而独立成罪的情形。
六、罪数。
1、实质的一罪:①继续犯,典型是非法拘禁;②竞合犯(法条竞合);③加重犯(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2、法定的一罪:①结合犯(概念);②惯犯(常业犯和常习犯)。
3、处断的一罪:①连续犯;②吸收犯:先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先行为的自然发展。③牵连犯:同一犯罪目的的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A.表现形式:a.手段与目的行为牵连;b.原因与结果的行为牵连。B.处断原则:从一重处,即a.重吸轻;b.以一罪从重处罚;C.注意区分牵连和吸收;D.牵连犯处罚的规定:a.从一重罪处;b.从重罪从重处;c.以一罪从重处;d.数罪并罚。
七、刑罚。
1、死刑,①核准程序;②未成年人的适用。
2、刑期折抵。
八、主刑情节。
1、累犯:一般与特殊的构成要件。
2、自首与“准自首”的成立要件。
3、立功: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分则 总要求:
1、具体各罪的构成要件;
2、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3、关于牵连、吸收、教唆、组织、帮助犯的特殊规定;
4、立法解释的补充规定;
5、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刑法分则:
1、刑法第114、115条的定义及罪名名称。
2、刑法第125-130条的罪名及定义(九种罪)。
3、刑法131-139条罪名、定义及相互间区别。
4、刑法140-150条需记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九种罪)。
5、刑法70-191罪名,洗钱罪的认定(二十五种罪)。
6、金融诈骗罪(8种罪)罪名及与诈骗罪。
7、危害税收征管(12种罪)罪名,偷税罪。
8、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定(七种罪)。
9、扰乱市场秩序罪(12种罪)。
10、故馍比恕⒐е氯怂劳觥⒐室馍撕ψ锵嗷チ怠⑶稹?
11、绑架、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罪三者含义及区别。
12、雇用童工罪及拐卖妇女儿童罪。
13、强奸罪、司法解释关于不满14周岁幼女的规定。
14、侵占与职务侵占。
15、敲诈勒索罪。
16、抢劫罪及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罪(当场使用暴力)。
17、扰乱公共秩序罪。
18、妨害公务、招摇撞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罪、寻衅滋事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赌博罪。
19、妨害司法罪。
20、伪证、窝藏包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
21、危害公共卫生罪。
2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医疗事故罪。
23、贿赂犯罪。
24、挪用公款、贪污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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