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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分享]刑法重点罪名总结         ★★★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分享]刑法重点罪名总结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分享]刑法重点罪名总结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6 1:37:3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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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分享]刑法重点罪名总结

一 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构成要件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成两要件,即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a 当场

b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c 强取公私财物

B 主观要件

a 故意

b 非法占有为目的

(3)抢劫vs故意杀人

A 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故意杀人罪。

B 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 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成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4)抢劫vs 绑架

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

(5)抢劫vs 抢夺

A 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

B 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

   a 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 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 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6)抢劫既遂条件

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7)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

A “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B“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C“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

1行为人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多人抢劫;

2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

3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

D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8)事后抢劫成立条件

A 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

B当场。

C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D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9)事后抢劫的共犯

A 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1甲盗窃时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甲认定为事后抢劫,乙仅为盗窃。

2甲乙刚逃离现场时,乙被抓获后当场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认定为事后抢劫,甲仅为盗窃。

B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

1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两人成立事后抢劫共犯。

2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使甲逃避抓捕,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不知情。甲盗窃罪。乙构成窝藏罪,如果导致他人伤亡,则是杀人、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对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共犯,但是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C 17甲与13岁乙共谋盗窃,甲入室盗窃,乙在外放风

被他人发现后,两人为抗拒抓捕共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甲乙成立事后抢劫共犯,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是由,仅追究甲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

2 敲诈勒索罪

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a 对他人实行威胁

b 该威胁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c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B主观要件

a 故意

b 非法占有为目的

3)敲诈vs 抢劫

A 是否是当场

B 暴力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抢劫: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的行为

4)敲诈vs 绑架

是否实际绑架了被害人

绑架必须是实际绑架

3 盗窃罪

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

a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b“他人占有的”

1 事实支配领域内

2 事实支配领域外,但可推知他人事实占有的

3 特定场所,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场的

4 饲养的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

5 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财产为建筑物管理人或第三人占有

6 他人事实支配,只需有抽象、概况的支配意识

7 数人共同管理时,下位者没有获得高度信赖,归上位者占有

8 封缄物打开为盗窃,整体占有为侵占

9 死人财产

   1以抢劫为目的故意杀人后,当场获财,定抢劫;

   2以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思而获财,定侵占;

   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财,定侵占。

c 窃取,是指使用平和(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d 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

虽然“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犯罪论处:

1 [16,18]周岁未成年人

2 全部退赃、退赔

3 主动投案

4 被胁迫参加,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

5 其他

B 主观要件

a 故意

b 非法占有为目的

3)盗窃vs抢夺

同时具备,所夺财物由被害人紧密占有,使用了非平和手段,两条件为抢夺,否则为盗窃。

4)盗窃被判死刑的情形

A 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B 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4 诈骗罪

1)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取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B 主观要件

a 故意

b 非法占有为目的

3)诈骗vs 敲诈

A 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1 由欺骗手段引起,定诈骗。

2 有胁迫手段引起,定敲诈。

B 手段同时具备欺骗和胁迫的性质

1 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定诈骗;

2 仅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定敲诈;

3 既产生错误认识,又产生恐惧心理,想象竞合,从一重。

                       

4)诈骗vs 盗窃

A 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定诈骗;

  非处分行为,定盗窃。

B 未取财时(未遂),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定诈骗。

C 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出取财,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定盗窃。

D 机器不可能被骗

E 受骗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地位或权限,若没有,则行为人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5 侵占罪

1)概念

A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委托物侵占】

B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脱离占有物侵占】

2)委托物侵占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a 行为主体是保管他人财物的人(他人财物占有者)【身份犯】

b 行为对象是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张明楷主张,侵占赃物的以赃物犯罪论处,若不知道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脱离物的犯罪】

c 行为内容是侵占

【张明楷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同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B 主观要件

a 故意

b 不法所有的目的

3)脱离占有物侵占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张明楷认为,不应区分遗忘物或遗失物,换言之,刑法上的遗忘物包含遗失物】

4)侵占vs盗窃

盗窃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

委托物侵占只能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

5)侵占vs 诈骗

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交付财物给被害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有,

定诈骗;

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对方请求返还是,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其免除返还义务的,定侵占。【仅侵害了被害人同一法益,事后欺骗行为属于为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事后行为】

 

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6  故意杀人罪

1)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构成要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a 行为对象:他人

b 行为内容: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

c杀人行为必须有非法性

B 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关于“安乐死”

A不作为安乐死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 作为的安乐死

1没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 不成立犯罪

2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不成立犯罪

3作为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积极安乐死) 故意杀人罪

4)自杀

A 相约自杀

a 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 不存在犯罪

b 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 未逞一方不构成犯罪

c 相约自杀,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  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从轻)

B引起他人自杀

a 正当行为引起  不构成犯罪

b 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如一般辱骂)引起  不成立犯罪

c 严重不法行为引起,将严重不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其法益达到犯罪程度时,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d 犯罪行为引起 不符合故意杀人要件的,应按犯罪行为定罪并可从重处罚。(如强奸妇女引起妇女自杀)

e 少数结果加重犯包含了自杀的 应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C 教唆或帮助自杀

a 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  故意杀人(间接正犯)

b 凭借某种权势或特殊关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如邪教组织】  故意杀人(间接正犯)

c 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  成立故意杀人 【医生告诉可能治愈的患者:“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

d 对自杀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予救助的  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7 故意伤害罪

1)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伤害他人身体

 a行为对象:他人

 b 行为内容:他人身体【应当认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的生理机能的行为,才是伤害。但对生理机能的伤害,不要求是永久性的,即使一时性的侵害了生理机能,也属于伤害】

 c 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张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B 主观要件

故意

(3)故意伤害vs 一般殴打

一般殴打只是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

故意伤害,破坏了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

8 遗弃罪

1)概念 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a 行为主体 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b 行为对象 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c 行为内容 “拒绝抚养”

d 经被害人有效的遗弃承诺,一般阻却违法性

B主观要件

故意

C 还要求,情节恶劣

3)遗弃vs 故意杀人

遗弃罪:给被害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

9 强奸罪

1)概念

类型一: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类型二: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法益: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2)普通强奸的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a 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b 行为对象:妇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c 客观行为与结果: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B 主观要件

故意

3)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

与普通强奸属于一类型,差别在于:

A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

B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幼女属于特定对象,行为人必须对此有认识,或者明知对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对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对方是不是幼女】

4)正确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事件

A 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B [1416)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C 嫖宿卖淫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

5)(普通)强奸罪vs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两者都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的决定权,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区别在于:

A 行为内容不完全相同:

强奸罪是强制与对方发生性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B行为主体不完全相同:

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直接正犯男子,妇女皆可。

C故意内容不同:

强奸具有奸淫的故意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为猥亵、侮辱的故意

10 非法拘禁罪

1)概念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法益: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a 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人【被害人意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不要求意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罪】

b 行为内容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c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

B 主观要件

故意

3)非法拘禁vs 合法拘捕而发生错误

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拘捕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非法拘禁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条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拘禁者伤亡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5)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分三种情形处理:

A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的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B 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实施杀人实行的 一般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C 非法拘禁过程中,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但没有杀人故意的     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注意: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表现为暴力,但作为非法拘禁行为内容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属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只有当非法拘禁行为以为的暴力致人死亡的,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利用职权”表现为行使职权的外观非法拘禁他人。

11 绑架罪

1)概念与法益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法益: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

2)构成要件

A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B主观要件

a 具有故意

b 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意思

c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3)对于绑架杀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