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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考试-[推荐]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比较         ★★★
中国司法考试-[推荐]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比较
中国司法考试-[推荐]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比较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6 18:55:53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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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考试-[推荐]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比较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民事诉讼: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无。

    (十八)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决。

    行政诉讼: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普通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天。

    民事诉讼: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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