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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评析         
200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评析
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6 14:42:20              【 调整阅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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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直是司考复习者感到头痛的科目。 但它又是整个法学的基础,不学它,甚至放弃它,显然是不适宜的。2005年司考的法理学部分,出现了一些可喜变化。  1.分值分布  2005年,法理学题目共有15道,单选题7道,多选题6道,任选题2道,共计23分,比2004多出5分。  2.题型变化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直接涉及到的法条几乎没有。因此,历来对法理学的考查都是从理论到理论,题型以“理论化的判断型选择题”(将教材中涉及的观点稍加修改后让考生判断是否正确)为主。这种出题倾向在2005年司考中出现了大的转折,出现了6道“应用型判断题”,要求考生将法理学知识运用于分析具体问题。尽管“应用型判断题”在以前的司考中也出现过,但没有这么大比例的出现过。这符合司考的考试目的:关注应试者运用原则、规则分析并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而不是死记知识点的能力。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应用型选择题”在法理学方面相当难以拟制,2005年的“应用型判断题”存在“民法化”倾向。比如试卷一第3题、第4题、第91题与其说是一个法理学题目,还不如说是个民法题。  3.重者恒重  司法考试“重者恒重”的特点在法理学方面得到体现。法的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仍然是2005年考查重点。  但是,2005年司考出现了一个不好的现象:对同一知识点重复考查。同一知识点跨年度重复考查,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同一知识点重复考查,对于法理学这样的小学科,题目量与其知识点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就显得不适宜了。就法律解释的问题,第2题、第5题、第7题、第93题涉及;就法律价值的问题,第1题、第2题、第5题涉及;就法律推理,第2题、第5题涉及。  宪法学  宪法学,知识点比较庞杂,把握起来难度较大,但最近两年来的出题风格大体一致,分值没有大的变化,重点考查稍有侧重。  1.分值分布  2005年,宪法学题目共有14道,单选题7道,多选题6道,任选题1道,共计21分,比2004少1分,大体持平。  2.知识点分布  2005年,宪法学题目仍然侧重于国家机构,比如第8题“专门委员会”,第10题“国家主席人事权”,第57题“县级国家机关”,第59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2005年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得到加强,比如第11题“宪法效力”、第13题“宪法规范特点”、第62题“宪法监督”。传统的必考知识点在2005年并没有拉下,如选举(第12题、第61题)、公民基本权利(第60题)、宪法修正案(第9题、第58题)、立法法(第14题、第93题)。另外,2005年对港澳基本法没有涉及,与2004年形成鲜明对比。  司考对宪法学的考查,一直采用“法条到法条”的考查方法,属于纯粹记忆题,灵活运用题极少。这种出题套路是否符合司考目的,值得商榷。另外,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人权保障。但从司考实践看,其重点从来没有放在人权保障方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不能将宪法只是作为国家组织法。宪法学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法制史  2005年对法制史的考查分值与2004年一样,还是12分,其中单选题4道、多选题3道、任选题1道。从考查的知识点看,与2004年一样,中国法制史占9分,外国法知识占3分。从考查重点看,侧重于法制指导思想、刑法适用原则等知识点,对重要法典的关注下降。但古代立法作为重点没有变,只是考查侧面发生了转变。  2005年法制史题目呈现了可喜变化,即应用型选择开始出现,比如第15题、第16题。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某些题的答案也值得推敲,比如第94题A选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作为正确项就存在问题。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但绝不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行的均为资产阶级共和政体。  法制史纳入司考范围是2003年的事。法制史是否应当纳入司考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到底哪些法制史知识应当纳入司考范围,也应当进行讨论。笔者认为,法制史可以纳入司考范围,但纳入司考考查的法制史知识点应当根据法律实践需要加以调整,否则法制史的题目将会出现高比例的跨年度重叠,成为司考中的纯粹的送分题,失去了考查法制史的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0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仍为40分,其中单选题12题、多选题11分、任选题3分。但是,2005年在试卷四安排了一个行政法案例分析题(10分)。就难度而言,2005年较2004年有所下降,但仍比2003年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仍是司考失分的重灾区之一。  1.知识点分布  一般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含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行为法(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和行政救济法(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三大部分。历来,行政诉讼法占了半壁江山,行政组织法方面1~2道,行政处罚法方面1道。这在2005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是其他部分则每年变数较大。在2004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特少,而2005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有了较大提高,但对国家赔偿法的考查下降了,只是在个别题目个别选项中涉及。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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