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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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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考试吧
文章来源:司法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0 12: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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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主要的违纪现象为:替考、交换试卷、传递纸条、损毁试卷、夹带、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交换答题卡、抄袭他人试卷答案等。 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违法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的;考试未开始而提前答题的;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坐错座位答题的”等行为予以“警告”处理; 二、因有上条所列行为并经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予以“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处理 三、对“进行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夹带、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交换试卷、答题卡的;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在试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予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处理 四、对“在卷面做提示标记的;同一试卷卷面笔迹前后不一致的”等行为予以“当年成绩无效”处理 五、对“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行为予以“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 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编辑:[b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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