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司法考试吧 >> 商法专题 >> 商法综合 >> 正文
司法考试-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
司法考试-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司法考试-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作者:零星小雨 文章来源:sfks8.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6 12:52:02              【 调整阅览字体

司法考试(www.sfks8.com)为您汇集最丰富的司法考试资料,做人一定要厚道,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司法考试-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作者:万晓庚  发布时间:2007-01-16 08:38:38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包括两层相互关联的含义:一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即本国法院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确定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二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涉外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确定的依据是国内法对本国法院在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划定,指的是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的依据主要有“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动产所在地等专属管辖原则”和“合同履行地原则”等。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有专门的规定。

    (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分为地域管辖异议和级别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又可以分为本国法院管辖异议以及国内该地区法院管辖异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涉外案件应由外国法院或者非国内本地区法院管辖,比如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在国外,又没有其他的确定本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的因素,那么,国内法院对案件便没有管辖权,应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如果原告就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及权利质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担保合同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原则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级别管辖的问题往往是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涉外案件应当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受案法院移送。比如原告就同一个合同项下的上亿元的借款合同分拆成两个部分分别起诉,规避法院在划分级别管辖时确定的标的额的标准上限,使得案件在其诉讼方便的法院审理,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异议应当成立。

    (二)关于管辖权异议听证会的问题。

    有的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由主审法官单独或者合议庭成员共同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所涉管辖权问题召开听证会,由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异议人进行辩论。目前普遍认为,管辖权异议听证会制度可以树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公开透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由于管辖权异议属程序范畴,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之前一般不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因此异议人只能就与管辖权有关的事实进行辩论和举证。一般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决定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是否有特别的约定,如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决定案件的地域管辖的问题;当事人诉讼标的金额,决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下举一例:原告香港交通银行诉内地某机关及其驻港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该机关为香港公司与香港交通银行的借款合同出具承诺函和安慰函,并承诺“本机关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的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者拖欠贵行贷款本息情况,本机关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原告遂以该承诺函和安慰函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内地某法院起诉该机关,要求该机关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机关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承诺函和安慰函不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审理该案的法院召集了双方当事人举行了管辖权异议听证会,查明了案件事实,并认为异议人以承诺函和安慰函不构成连带责任保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有待案件的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别,遂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三)在有的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的起诉,案件的性质变为非涉外的一般民商事案件纠纷的,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有人认为,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受理案件的法院的非涉外业务庭室进行审理,理由是管辖权恒定原则只是指法院之间,而不是针对法院内部有关的庭室之间,由于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应移送至相关的业务庭室主办。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首先,法院内部的有关业务的分工是法院内部职能的划分,这种情形也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移送;其次,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应当保持案件审理过程的连续性,并且,原告的撤诉是发生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并且经合议庭审查同意,对未审理的部分应当由同一个合议庭继续审理下去,如果移送至其他庭室审理,必然会出现一个断层,并且出现一个案件两个案号,其结果只能是打乱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处理相关国内民商事案件纠纷的对口庭室进行审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零星小雨    责任编辑:零星小雨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热点
     
    相关文章
     
    网上课堂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推荐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固顶文章 欢迎参加08年“拼购入群,携手共进”活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2008年司法考试函授班
    普通文章 司法考试吧网上课堂-2008年司法考试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并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果你发现有侵害你权益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网|司法考试|万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论坛|司法考试培训|司法考试报名|司法考试|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时间|司法考试试题|司法考试教材|司法考试资料|年司法考试大纲|07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吧|司法考试报名|北京|上海|广东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谢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留言咨询 | 管理登录 | 
    司法考试吧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6829号
    Copyright 2006 sfks8.com All Rights Reserved